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施工企业诉北京某镇政府追回工程款178万元
一起跨度近二十年的政府工程欠款纠纷。面对镇政府以“查无此档”及“超诉讼时效”为由拒付178万余元工程款的僵局,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指导当事人发送《询证函》成功重启诉讼时效,并梳理历史结算单构建完整证据链。诉讼中,江石律师巧用策略,主动放弃高额逾期利息换取调解确权,最终成功帮助施工方锁定1,780,300元工程款本金。本案不仅展现了诉讼时效中断技巧在陈年旧账维权中的关键作用,也为政府工程款纠纷提供了“以调解保本金”的务实维权范本。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刘三多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度长达近二十年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自1999年至2020年间,陆续承接了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发包的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水利配套工程、敬老院建平房及附属工程、学校防水维修等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上述工程均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双方也分批次于2001年至2005年间出具了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了总额。然而,镇政府仅支付了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合计高达178万余元。
面对这笔“陈年旧账”,镇政府以“年代久远、未查询到涉案项目工程材料、结算单在政府内部无存档”为由拒绝付款,并强硬主张案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施工方在多次信访催讨无果、陷入维权僵局的情况下,正式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化解债务危机。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分期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1,780,300元。
江石评析
陈年旧账怎么讨?诉讼时效如何“保鲜”与“重启”?
建设工程领域周期长、人员变动大,许多企业误以为“过了十几年钱肯定黄了”。实际上,“诉讼时效”是可以依法中断并重启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江石律师团队指导施工方在起诉前向镇政府发送了《企业询证函》进行催收。镇政府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这一动作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成功打破了对方企图利用“诉讼时效”逃避债务的抗辩防线。
江石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务必定期向欠款方发送盖有公章的催款函或对账单,并务必保留EMS邮寄底单及签收回执,这是防范诉讼时效抗辩的“最强护身符”。
面对政府工程欠款如何维权?政府“查无此档”能否免责?
政府部门因领导更迭、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常会出现“查无此档”的情况。但本案法院并未因政府内部档案缺失就否定原告的债权,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认可了原告手中持有的客观历史结算清单。
证据链构建:江石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不仅梳理了历史结算单,还协助当事人补齐了工程签证、财务流水等旁证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这是法院最终认可债权事实的关键。
为何选择“调解”而非“强制判决”?
对于涉及基层政府的工程款纠纷,通过法院调解往往比强制判决更利于后期款项的实际发放。本案虽然将付款期限延至2031年,看似让步了时间,但江石律师团队在诉讼策略上果断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动放弃了自2001年起算的高额逾期利息,以此作为谈判筹码,换取了调解书中对本金178万余元的绝对确认。这不仅保住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也兼顾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避免了打赢官司却执行不能的窘境,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