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无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分包商胜诉获311万元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地质工程公司诉某大型建筑央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法院依法认定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判决央企支付工程款260余万元、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11万元。本案不仅为中小企业破解“背靠背”条款与违约金畸低困境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维权参考,也彰显了司法护航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
案号 (2024)粤0606民初37251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刘三多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某地质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承接了被告某大型建筑央企(总包方)在佛山地铁7号线西延顺德段土建04标部分区间联络通道的冷冻法施工工程。案涉工程于2021年竣工并完成结算,但总包方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拖欠工程款261万余元及履约保证金50万元。
总包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援引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拒绝付款,并主张按极低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此外,另一被告某城建公司以“仅代为招标、代收保证金”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维权。
裁判结果
被告某大型建筑央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60余万元 及利息
被告某大型建筑央企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承担。原告胜诉,成功挽回各项损失共计311万余元及利息。
江石评析
“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裁判风向:本案是最高院关于“背靠背”条款批复出台后的典型适用案例。佛山顺德法院的判决明确传达了司法信号: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将商业风险通过“背靠背”条款强行转嫁给中小企业。这对广大参与大型基建项目的分包商、供应商而言,提供了有力的维权参考。
违约金畸低的司法救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许多总包方会设定极低的逾期违约金上限(如1%)。本案提醒中小企业,当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时,司法裁判会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向守约方倾斜,支持按照LPR标准计息。
结语
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尽量争取删除“背靠背”支付条款;在遭遇拖欠时,应尽早通过律师函固定证据,并利用最新司法解释和政策(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积极维权,避免诉权“沉睡”。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