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北京劳动纠纷:江石律所助力员工获赔117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 京0108民初XXXX号
刘三多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入职北京某科技股份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担任技术经理,月均工资3.5万余元。2023年底,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同意支付N+1补偿。李某不服,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仲裁后双方均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难点
难点一:企业“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难点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解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难点三:法定年假与福利年假如何区分?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及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江石律所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7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1.2万余元,共计117万余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江石思路
第一,否定“客观情况”成立。 明确指出公司“去本部化、组织架构调整”属于自主经营决策,并非不可抗力或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外部客观因素,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死磕“协商变更”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也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庭审中,我方抓住公司“未提交任何协商变更证据”的致命漏洞,直接证明解除程序违法。
第三,精准核算赔偿基数。 指导当事人收集工资流水、年终奖记录及年假记录,成功锁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66.25元,并厘清法定年假与福利年假界限,确保赔偿金额最大化。
江石评析
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审查极为严格。很多企业误以为内部发文撤销部门、调整组织架构,就可以合法辞退员工,这是巨大法律误区。
对企业的警示: 组织架构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确需因业务调整裁员,必须满足两个硬性条件:一是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外部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必须与员工进行善意协商变更(如提供其他岗位),协商不成才能解除,且需支付N+1补偿。否则将面临支付2N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高额风险。
对劳动者的建议: 遇到公司以“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要求离职时,切勿轻易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应第一时间保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若公司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辞退,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2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维权时效性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