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胜诉|高管被违法辞退,江石律所二审逆转成功争取年终奖与股票损失
本案为某上市企业海外高管被违法辞退及股权、年终奖纠纷。公司单方解约,当事人依《聘用意向书》维权。一审支持股票损失但驳回年终奖。北京江石律所代理二审后,成功论证意向书效力及公司恶意规避考核,促使法院改判支持折算年终奖。最终江石律所助当事人胜诉挽回损失。
案号 (2026)京01民终4434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刘三多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管被违法辞退并涉及巨额股权激励、年终奖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当事人邓某于2022年入职某上市重工企业,担任海外高管。入职时,公司向其发放了《聘用意向书》,明确约定其薪酬结构包含“月基本工资+14薪年终奖+基本RSU股票(限制性股票,等同6个月月薪)”。入职一年半后,公司因业务调整意图对其调岗降薪,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邓某不服,遂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一审阶段,法院虽支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大部分股票损失,但驳回了年终奖诉请。因双方均不服判决,案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接受邓某委托,在二审阶段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年终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万元、未休年假工资约2万元、股票损失约50万元;驳回年终奖等其他诉求。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股票损失及赔偿金的判项,成功改判支持2024年折算年终奖约4万元。
总计挽回损失:共计约 80万元,案件受理费均由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
《聘用意向书》的效力:意向书中承诺的“年终奖”和“基本RSU股票”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公司主张“意向书非劳动合同、仅供参考”能否免责?
违法解除导致预期利益受损的赔偿: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无法兑现股票期权,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年终奖、股票折价款)能否获赔?
无打卡制度下的加班费认定:企业高管实行弹性工作制、无考勤打卡记录,劳动者主张周末及日常加班费,法院是否支持?
江石思路
本案作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的经典胜诉案例,二审的成功逆转离不开以下核心办案策略:
证据突围:夯实《聘用意向书》的契约效力。 面对公司“意向书仅为参考”的抗辩,我们紧扣《民法典》要约与承诺原则,指出意向书内容具体确定,且劳动者基于此入职并实际履行了相关薪资标准(月薪50000元),该意向书已转化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其效力不容单方否认。
逻辑反杀:阻断公司以“未考核”拒发年终奖的抗辩。 针对2024年年终奖,公司辩称劳动者未满一年且未参与考核。我方敏锐指出,未能参与考核的根源在于公司实施了“违法解除”,恶意阻却了条件成就。依据公平原则,公司应按劳动者当年在职时间进行折算支付。
实质定性:击穿“股权非劳动报酬”的伪装。 针对550000元股票损失,我们结合《工资条》人事通知及《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向法官释明:该股票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及岗位业绩获得的,是用人单位赋予劳动者的对价,具有劳动报酬属性。因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未满足行权条件,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规避风险: 对于缺乏审批手续的差旅费及无打卡记录下的加班费,在庭审中客观提示了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将全部辩护精力聚焦在核心的股票、年终奖等大额财产性诉求上。
江石评析
结合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口径及地方司法实践,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刘三多律师、杨林峰律师为您输出以下普法要点:
Offer(录用意向书)绝非废纸,具有强法律约束力。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没签入劳动合同,Offer里的高额年终奖、期权承诺就不作数。北京法院司法实践中,只要Offer内容明确,且劳动者已接受并入职,企业就应当受其约束。意向书与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不冲突,将继续有效。
股权激励/RSU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上市公司发放的限制性股票(RSU)、期权等,只要依附于劳动关系且与员工绩效、服务期挂钩,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员工无法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应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违法解除是“因”,错过年终考核是“果”。 在劳动法领域,任何一方不得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获益。企业违法辞退员工后,再以“员工不在职无法考核”为由拒发年终奖,不会被法院支持。
高管维权需区分“刚性诉求”与“弹性诉求”。 无打卡考勤的高管岗位,在主张加班费时往往面临极高的举证门槛;而差旅费报销则需遵循公司内部合规流程。在面临重大劳动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江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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