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业务外包调岗降薪属违法解除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胜诉76.5万
在某跨国电商巨头关联公司工作十余年的IT经理焦某,因拒绝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提出的调岗降职降薪方案,遭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5股境外限制性股票(RSU)。最终,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企业业务外包属于自主经营行为,不构成合法解除理由,且境外限制性股票属于劳动报酬,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59.9万余元及股票损失16.6万余元,共计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约76.5万元。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0486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案情简介
焦某于2005年入职某跨国电商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担任IT经理,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年薪约38万余元。2018年底,公司以“北京运营中心业务整体外包给第三方”为由,要求将焦某调往昆山分公司,且岗位降级、薪酬大幅缩水至13万余元。焦某拒绝接受该变更方案后,公司援引《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外,公司还拒绝支付焦某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5股境外母公司限制性股票(RSU),以及200元话费报销款。焦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 599,091元。
支持股票损失赔偿:认定限制性股票属于劳动报酬,判决公司赔偿焦某剩余股票价值损失 166,123.89元。
本案为劳动者成功挽回经济损失合计约 76.5万元。
江石评析
“业务外包”不是合法裁员的万能挡箭牌:北京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极为严格。企业主动进行的业务剥离、部门撤销、技术升级等纯商业决策,均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企业必须走协商变更或经济性裁员程序,否则极易被判定为违法解除(2N赔偿)。
股权激励(RSU)的劳动法属性认定:本案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思路。虽然股票由境外母公司授予,但只要该股权激励是基于劳动关系、作为薪酬包的一部分,且与员工业绩挂钩,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劳动报酬”。这警示用人单位不能试图用境外股票替代法定货币工资来规避补偿金基数。
对劳动者的普法启示:在面临企业“调岗降薪”逼迫离职时,切勿轻易签字同意。应保留好《员工手册》、薪酬确认书、个税APP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遇到股权激励纠纷,被违法辞退时可依法主张未归属期权的折价赔偿。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