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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合同签署后价格发生大幅度上涨, 供货就是亏怎么办


前言
所有合同的签署,都是我们基于现有条件做出的决策,我们认为房子要上涨,签署合同在现有价位买入房屋,我们认为货物材料不会大幅度提高,签署合同在现有价位出售货物。试想一下,我们作为卖方签署了购销合同后,货物供材大幅度上涨,上涨到原来的3倍,我们供货肯定要亏,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吗?
一、情势变更规则
一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当事人间等同于法律。所以严守合同是我们惯常认为的原则。任何合同订立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基础事实之上的,比如在没有房屋限购政策时,只要有钱,可以任意购买房屋。那么出了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我们无法购房了,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如果因为出了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房屋大幅度下降呢,继续履行合同,会让购买者一方承担房屋大幅度下降的风险,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发生了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变化,双方如果遵守原先约定,利益会严重失衡。为了追求实质公平,法律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
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规则意在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实现实质公平,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二、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适用情势变更规则需要五个构成要件:
一是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情势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变更是指合同的客观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首先是重大的,足以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明显不利,二是不可以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也属于情势变更的事由。
二是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虽然不知道,但作为专业机构,很难以此为由适用该规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应当了解其从事交易领域内的政策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履行迟延,在履行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
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时间节点是订立合同时,如果可以预见,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了。
四是发生情势变更事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如果归责于任何一方,则应当由该方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
五是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严重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结合所涉交易领域、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把握。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需要具有因果关系。
三、不适用情势变更情形
订立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情势变更事由,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当事人有时抱有能够规避政策的侥幸心理,明知具有相应限制政策,依然签署合同。比如在某高尔夫球场合作合同纠纷中,一方签订合同前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但为追求违规合作经营利益签署合作合同,事后发现无法履行时再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没有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据各方过错比例承担。
合同履行完毕后完成情势变更事由,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比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案合同已于2010年底履行完毕,分包公司再以2008年汶川地震导致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为由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事由的,该方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比如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方购买了某煤矿股权,但是没有依约在2014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17年国家发文关停该煤矿,该事件发生在受让方迟延履行义务期间,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异常价格涨落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4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上涨,上涨三倍,但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不属于合同签署信赖的客观条件的,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比如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受让方以附近土地规划调整导致受让地块商业开发价值下跌为由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请求解除,但法院认为土地规划并非合同签署的客观条件,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后,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再交涉义务,二是再交涉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再交涉义务的主体是受不利影响法一方,对方也有协助协商的义务。如果协商不成,一方不能依据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通知解除合同,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般认为在履行再交涉义务期间,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中止履行,否则由于诉讼时间较长,诉讼未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情势变更规则设计目的就无法实现。
五、小结
本文主要讲了情势变更规则,具体是指合同赖以签署的客观条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其次我们具体讲述了哪些情况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哪些情况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后会产生再交涉义务和受不利影响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