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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有什么用


前言
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前)经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使判决能够执行。本文讨论下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
一、财产保全的作用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首要作用是可以避免实际执行前,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些被告在明知败诉后,会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我们虽然官司赢了,但无法执行到位,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出现这种劳而无功的情况;其次可以督促被告协商解决争议,推进案件的进展。如果保全了被告的财产,被告可能在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下,找原告协商解决,尽快了结案件;最后还有执行排序提前占座的作用。法院执行是按照执行申请时间先后排序的,如果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那么在保全期限内,一般其他法院无权对其进行执行,这样,即使被告其他的被执行案件排在原告前面,原告胜诉后也可以申请执行保全财产,后来居上,得到实际赔付。
二、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物,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财产保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替代申请人履行提供担保物的责任。
诉前保全的,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要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没有得到实际赔付,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三、小结
好,我们回顾一下,本文主要讲了财产保全的作用,主要有避免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督促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以及执行排序提前占座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书替代我们履行提供担保物的责任,诉前保全需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财产保全有法律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前需要申请延长。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