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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违约金约得非常高,法院会支持吗


前言
双方签署合同,为了保证合同履行,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双方既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合同双方地位不可能完全平等,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可能约定的违约金非常高,法院会支持这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吗?
一、司法调整规则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经常把违约金约定为房屋交易价格的20%,如果房屋交易价格为500万,违约金就100万。在房屋价格平稳的情况下,大家应当认为这样的违约金是非常高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有时会把迟延支付租金的损失赔偿金约定为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这样计算下来,一年损失就是本金的1.8倍。一年1.8倍的迟延支付利息大家应当认为也是非常高的,且远远高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会支持这样的约定吗?
法律规定了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该规则具体内容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过分高于的标准一般把握为超过实际损失的30%。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注意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可以减少,不是应当减少,但实践中出于实质公平的考虑,如果债务人请求具有相应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予以减少。
司法机关是否予以调整,除违约方是否举证证明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外,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完全没有履行还是已经履行了大部分)、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预期利益、当事人主体身份(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其他因素(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综合进行决定。
二、请求和举证责任
违约金调整需要当事人提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适用该规则予以调整,但是出于诉讼便民以及实质公平考虑,法院一般会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请求调整。
违约金约得过高,司法调整的前提是债务人请求减少,且违约方需要提供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初步证据。考虑到实际损失是守约方的,违约方存在举证困难,最高法认为关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不能绝对化,也就是不能完全由违约人承担,但是实践以及通识认为违约方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否则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以及违约金的惩罚性质。在违约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金是合理的反证,否则法院会认可违约方关于违约金调减的主张。
三、小结
好,我们回顾一下,本文主要讲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违约方应当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减少,需要提供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初步证据,违约方提供初步证据后,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金合理的反证。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状况、违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主体身份、其他因素后决定是否予以调减。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