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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从六个维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行要点解读


前言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实早在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就公布旧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旧版条例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因为自媒体的宣传以及当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应收账款的问题导致新版条例受到更多人的注意。本文以新旧两版对比以及实务角度谈谈新版条例的几个要点。
要点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欠付中小企业款项事宜。
该条例适用范围:债务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债权人是中小企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对特别法人分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非机关法人。该处的大型企业也没有特指是国有大型企业,包括民营大型企业。
要点二、关于付款方式,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最高法早在2024年8月27日即明确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付款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该约定无效。新版条例的明确,再次统一法律适用,纠正了以前有些法院认为该条款有效的认识,有助于防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要点三、关于结算,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新版条例删除了合同约定可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条文明确非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不合理条件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情形。
要点四、关于履行,无争议欠款应当先行履行。
新版条例规定,若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则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务人以存在争议为由全部不履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但是债务人可能以莫须有的理由认为全部债务存在争议来规避该条款的适用。
要点五、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和中小企业交易中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约定自身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条例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低于LPR的,视为LPR,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点六、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实践中,面对中小企业主张合法权利,大型企业往往将合法维权的中小企业拉入供应商黑名单,为此,很多中小企业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版条例明确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并且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