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商给建筑公司项目部供货大半年,送货单盖的是“某某项目部”章,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货款一拖再拖,项目部称“只是分支机构账上没钱”,总公司称“合同不是我签的”。

货款到底找谁要?

找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但最终掏钱的仍是总公司。现在该做的是:把总公司与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避免执行阶段再追加一轮。

只有项目部章、没总公司公章算数吗?

算数。 负责人收货、对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是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后果由公司承受,无需每张单盖公章。建议找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以往总公司付款流水。

总公司辩称“项目是挂靠的”还能追吗?能。 只要合同抬头、印章、付款账户等交易外观指向总公司,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内部挂靠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定)。

据最高法年度报告,商事账款清收已成常态。分公司不是挡箭牌,建议尽快锁定总公司信息,一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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