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访问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网站
欢迎访问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网站
电话:139-1107-8387 | 预约律师沟通
对标企业

/

合作信息

江石律所杨林峰代理借记卡纠纷案打赢招商银行

发布时间:2026.09.10 |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二审驳回银行上诉,判赔储户存款损失20万元及利息


我方客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支行(简称招行朝外支行)开立一卡通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2015年,该账户在约8分钟内分4笔向陌生账户各转账。事发时段内,操作网银的IP地址均在重庆,我方客户的手机号却在南京发生长时通话,其本人则在北京报案。我方客户认为银行未尽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请求赔偿存款损失金额及利息。

 

一审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借记卡合同关系,围绕三个焦点审理:是否因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款项是否为非授权交易;银行应否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纠纷与刑事侦查属不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根据我方客户手机号被复制并异地通话、交易IP地址与报案地点的时空距离等因素,可合理推断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银行无相反证据推翻,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取款人恶意串通,款项应系被他人盗取;依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银行向犯罪嫌疑人付款构成不适当履行,应基于严格责任承担给付责任;其不能举证证明我方客户故意或过失导致卡信息、密码或验证码泄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令赔偿损失及利息。招行朝外支行以我方客户存在重大过错、无法排除本人或授权人操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交付存款后,银行即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同时,更应对卡内资金安全承担严密的保障义务,而非仅为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综合我方客户当晚连续拨打银行客服并即时报案等事实,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确认交易非本人操作;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我方客户存在过错或免责、减责事由,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招行朝外支行赔偿我方客户存款损失,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偿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审受理费由招行朝外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作内容节选

江石律所杨林峰代理借记卡纠纷案打赢招商银行判决书节选
合作内容节选已作脱敏处理。

本页内容依据公开合作信息整理。未公开的合同、费用、争议处理结果及商业秘密不在本页展示。

📞139-1107-8387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