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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律所代理诉亚马逊劳动争议二审结案

发布时间:2026.09.10 |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企业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江石律所代理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争议终获妥善解决。


我方当事人入职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此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公司以其负责的身份验证业务在中国关闭、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将其由四级高级调查专员调整为三级卖家运营专员并降低薪资,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方当事人经劳动仲裁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股票激励损失等,并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亚马逊公司亦提出返还电脑、工牌等诉讼请求。


江石律所接受委托,由杨林峰、刘三多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围绕三个层面展开工作。一是解除合法性的对抗:公司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主张解除合法,我方主张所谓业务策略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扣除已付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后,判令支付差额,我方当事人的其余请求未获一审支持。二是赔偿金计算基数之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我方主张限制性股票收益基于劳动关系与业绩考核发放、已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平均工资基数,并与对方就加班费、补贴、生育津贴等项目逐项核算。三是离职证明与附带事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与工作年限,原离职证明所载内容可能对再就业造成不良影响,一审法院支持重新出具。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关于赔偿金基数的认定提起上诉,亚马逊公司亦就解除合法性提起上诉。


经二审程序,双方就本案处理结果达成一致:亚马逊公司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我方当事人归还工作电脑及工牌,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法院对上述处理结果予以确认。对劳动者而言,赔偿金计算基数不止基本工资,股权激励收益等是否计入,直接影响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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