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代理储户借记卡盗刷案打赢光大银行
银行卡被复制后遭伪卡盗刷,江石律所代理储户两审均胜诉,发卡行全额赔偿。
我方当事人于2009年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支行开立账户并办理借记卡。2020年8月底至9月中旬,该卡接连发生多笔取现交易:既有境外取现,也有境内银联ATM取款。我方当事人因疫情一直在悉尼、未曾回国,同一账户却在同一天内出现境内取款与境外取现记录,不可能同时在两地操作,交易明显异常。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悉尼车士活的自动柜员机上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卡号密码,已有7名受害人报案。同年11月16日,我方当事人查询发现存款几乎被取空,当日即报警并向发卡行索赔;协商未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石律所接受委托,由杨林峰、刘三多律师代理一审、二审。一是伪卡交易的证明:提交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澳大利亚警方的调查材料及翻译件,证明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与交易行为地分离、本人并无操作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持卡人提供交易明细、报警记录等证据即完成初步举证,主张争议交易系本人或者授权交易的举证责任在发卡行,银行未能举证,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二是发卡行违约的论证: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卡行作为银行卡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保证账户与密码的唯一识别性,银行卡信息被复制且无法辨别真伪,说明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逐项回应银行的上诉理由:银行主张金某未更换芯片卡、未开通短信提醒、未及时挂失而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银行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也未证明损失扩大系其放任;银行主张追加收单行中国银行车士活分行为第三人,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收单行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追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光大银行新源支行赔偿我方当事人损失金额及利息;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受理费由银行负担。对持卡人而言,发现盗刷后及时报警、完整留存交易明细与报案材料,是后续索赔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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