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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律所代理合同纠纷案打赢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6.09.10 |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案件确定由合同约定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方当事人承接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网公司)某项目的制作采购及安装分包业务,按新华网公司要求完成制作与安装,由新华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双方因《采购及安装分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我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由新华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华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案件涉及的具体金额与请求以法院审理认定为准。


新华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涉合同包含结构、布线和装饰施工内容,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据裁定异议成立。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新华网公司定制的制作工作并交付;合同约定由新华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且案涉工程现已拆除,不再是不动产,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判断合同性质应以其本质义务为准:案涉合同虽约定有结构、布线和装饰施工的内容,但该内容属合同项下的随附义务而非本质或特征性义务,不能仅因实际履行过程中有施工情形就将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案涉合同不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要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该认定同时厘清了供货安装类合同的管辖适用规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公司的管辖主张获得支持,案件回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法院审理,避免了异地应诉与专属管辖争议带来的额外成本。关于合同款项的实体请求,将由受诉法院继续审理,处理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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