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放账、拆借、赊销,最爱让对方老板、关联公司"签个字担保一下"。出了事才发现:保证方式没写清楚,起诉时只告了担保人,或者保证期间过了。这是中小企业商事诉讼里极容易白忙一场的类型。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办理借款、担保与融资纠纷,审查担保条款的第一件事,是看它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没写清楚,法律默认是一般保证,不是连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和旧《担保法》"约定不明视为连带"正好相反,不能再凭经验办事。第六百八十七条: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先诉抗辩权)。第六百八十八条: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才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同时或选择向保证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给出了判断口径: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无力偿还时才承担责任,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意思的,认定为一般保证;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无条件承担,没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意思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随手写"到期还不了,我全额返还",并不能当然被当成连带。
二、一般保证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上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可以受理,但判决主文通常要写明: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已足以清偿,再申请保全一般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准许。告错对象、保全告错人,时间成本会非常高。
三、保证期间默认六个月,过期保证责任消灭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请求",对连带保证不一定要起诉,但必须能证明在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且指向明确。
四、债权人、保证人各自该看的条款
债权人:合同里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覆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足够长的时间;保证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百九十一条);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尽快向保证人发书面请求并留送达证据。保证人:签字前看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未约定即一般保证,但仍有六个月期间风险;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不是"多一个人签字就多一层保险"。方式、期间、起诉对象,三处写错一处,保证条款就可能作废。这是企业借贷、赊销担保、关联公司互保里,中小企业主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