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PRISE LEGAL FAQ
企业经营常见问题
围绕合同、回款、履行和证据整理高频问题。具体处理仍需结合合同文本、履行记录与现有材料判断。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也是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中小企业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17年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无论大众还是地方政府,对大型企业尤其是所谓的头部企业有一种天然的推崇,这种思想认识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必会产生阻力。比如说,有些国有企业在招标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年限、经营规模设置不必要的要求,歧视中小企业;有些银行在放贷中,违反政策法规要求,嫌小爱大,相差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存在差别待遇,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大型企业超过中小企业的有利条件;有些消费者,在消费采购中,对中小企业有种没有依据的、不理性的怀疑;以上一定程度存在的种种偏见和惯性认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当扩大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差距,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贫富两极分化,不正当竞争及垄断情形,对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宣传需要更加重视,更加身体力行,因为中小企业实实在在地关系到我们及亲戚朋友的现状和未来,关系到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
提到中小企业,我们一般会想到“五六七八九”这几个字,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0%,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人群就业。可见,中小企业对于民生就业具有突出的作用。民以食为天,城镇人群以就业为天,没有就业,人力资源闲置浪费,美好生活以及民族复兴成为空谈,还容易滋生各类错误思想。
据有关数据,我国99.8%的企业是中小微企业,数量高达4800万户。也就是说500家企业中只有一家是大型企业,其余全是中小企业。据研究,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在3-6年。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中中小企业占比为95.68%,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户数为90.9万户。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中,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数量占比81.1%。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依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综上,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来看,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上限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0亿,人员上限为信息传输业的2000人,资产上限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12亿。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务及商事诉讼
前言
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即使双方在签署合同前进行多么充分的协商和考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还是可能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再者,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双方可能需要去改变原先合同的约定,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平衡,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双方将合同履行下去,这里就涉及到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内容的变更和主体的变更,这一讲我们主要讲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协商一致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对合同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约定进行变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随时可以变更。合同作为双方的合意,双方有处分权,可以经过协商一致随时予以变更,这点需要明确。当然有些特别合同的变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这点我们稍后会讲到。
协商一致变更,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双方对变更后的内容都同意。举个例子,有个企业,本来信心满满,打算大干一场,所以租了一个2000多平的办公场所,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签署一个月后,发现业务开展很不顺利,每个月40多万元的租赁费用,完全吃不消,也没有必要。这时候它就打算和出租方沟通,请求减少一半租赁面积。双方对于租赁面积的变更就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将租赁面积从2000多平降低到1000多平,双方就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那么协商一致变更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呢?原则上,法律对于合同变更的形式没有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书面变更、还是口头变更,亦或是通过行为能够证明事实变更,都属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是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通过口头或者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法院就会认为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我强烈建议大家,变更合同要采取书面补充协议形式。
因为相对于口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可以证明,变更内容也非常具体。如果是口头协议,一方否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且口头协议往往对变更内容约定不够具体明确,双方各执一词,这往往成为日后发生争议的常见原因。所以呢,我建议,如果口头达成变更,尽可能再通过书面方式把变更内容固定下来。
口头变更呢,还存在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能什么合同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沟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直接由双方法人沟通的情况越来越少,这样的话,就存在一个授权的问题,我们还回到上面的例子,承租方想降低承租面积,就派了副总和出租方的项目经理谈,如果他们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双方没有履行盖章签署手续,这样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存在问题。所以,口头协议变更还存在授权问题。
大多时候,我们在口头变更后,再通过实际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变更。还是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例,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口头协议,但是承租方将一半房屋退还给了出租方,出租方将这一半房屋另行出租,如果双方后续发生争议,承租方就完全可以以此来证明,双方达成减少承租面积的变更。
在这里我还需要说明一下,默示能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回到开头的例子,承租方给出租方发函,要求变更合同,减少承租面积,函中说见函3日内不表达异议,视为同意,如果出租方见函后3日内确实没有回复,能不能产生变更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法律规定,默示一般不能视为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与明示相比,沉默原则上不能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如果双方原先租赁合同约定,一方发函,另一方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一方发函内容。这种约定下,默示才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可单方变更情形
有人问,既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那么存在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吗?我们说,一般情况下,单方是不可以变更合同的,否则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单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合同,什么特定情形呢?
我们叫做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规则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这个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严重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什么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呢?比如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就属于情势变更,价格的异常涨落,房屋的限购政策等,都是典型的情势变更情形。
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应当怎么做呢?还回到我们的例子,承租人刚租了2000多平米的办公场地,准备大干一场,新冠疫情来了,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封控措施,这个合同如果继续履行的话,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不仅赚不到钱,还要赔很多钱,依据情势变更规则,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答应了,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如果出租人不答应,那么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来讲,商业风险是指可以预见、从事商业活动固有的合理风险,而情势变更则不是市场系统所固有的,不可预见的异常风险。二者区别难度很大,需要在具体案情中准确识别。
三、变更受限的合同
我们前面提到,还有一类合同,它的变更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比如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一是采购人需追加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在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予以追加;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合同的变更也是受到限制的。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经过变更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变更后的内容是无效的。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
四、小结
好,我们回顾一下,本文主要讲了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变更,优先进行书面变更,口头变更的要保存好证据。双方可以通过事实行为证明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在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下,单方可以申请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署的合同变更受到一定的限制。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一般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绝大部分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交易,研究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事主体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形式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首先要明确合同成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优点在于口说无凭,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商事主体往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方便、快速,数额较小的交易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在饭店吃饭等。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往往是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比如乘坐公交、地铁,到理发店理发等,全程不用交谈,通过行为可以订立合同。
二、订立合同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见的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依据这个规定,一般认为,我们平常熟知的宣传广告、商店商品的陈列、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因为内容不够具体,均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但是网购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也就是内容具体,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的约束的,应当认为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使双方签署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即使双方签署定金合同,但一方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没有成立。
要约、承诺皆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英美法系在这里有个例外,他们认为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发送之时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所谓的发信主义。根据发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邮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的主要区别是邮寄风险由要约人还是承诺人承担。
依据我国法律,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没有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判断
如果双方确认书面合同并盖章签字的情况下,合同自然成立,但是如果一方盖章签字,另一方虽然也在合同上盖章签字,但对于合同条款有修改或者双方分别出具了不同的格式文本,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了。
我国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双方合同不成立,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双方合同成立。这里的实质性变更内容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旅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传统英美法系坚持镜像规则,即承诺和要约完全一致,不允许任何修改,这并不利于促进交易的便利。我国法律没有采用镜像规则,采取最后用语规则,即承诺不涉及到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且要约人不反对的,合同成立,且以承诺内容为准确定合同内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不知道对实质性内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成立,应当认定为合同不成立。举个例子,张三看到李四新买的手机后挺喜欢,李四说:“你拿走吧。”张三就拿走了。此处李四的意思是卖给张三,张三的意思是李四送给了自己。这种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并不一致,不应当认为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合同不成立。
前言
不少公司在做业务的时候,出于一些原因,没有签合同,就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没有签合同的原因包括相互之间关系很熟,此前已经发生过多次业务关系,或者是初次打交道,一方想尽快成交,另一方故意不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尤其是付款一方不付款,怎么办?
一、没有签合同能认定合同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最好举证的,口头形式一般不好举证,举证的方式主要有录音、证人证言。如何理解其他形式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既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没有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通过双方的行为能够表明双方达成合意的,可以认定为通过其他形式成立合同。
当然这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至于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还需要适用法律规定或者公平原则来确定。
此外,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也可以通过双方行为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规定哪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呢?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40多种,常见的有: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信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等。
可见,没有签署合同,是完全可以认定合同关系的。
二、需要哪些证据
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哪些证据,可以使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呢?
总的原则是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具有成立合同的合意,主要证据是一方(通常是乙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通常是甲方)接受。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提供自己交付货物,买方接受货物的证据,包括买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能够证明双方交付货物的微信记录。
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需要提供将服务提供给服务购买者的证据,包括服务购买者签字确认的签收单、服务购买者使用服务的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服务的微信记录。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承包人需要提供作了哪些工程量的证据,包括与发包方工作交流记录,现场施工照片,对外采购货物、服务的合同、单据等。
可见,如果没有签署合同,主张权利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的困难是举证难,如果我们拿不出直接有效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证据,败诉的概率是比较大的。所以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合同,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留存证据,尤其是关键节点的证据。现条件下,只要有这方面的意识,留存证据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对于装饰装修合同来说,进场时的现场照片、录像,施工过程中通过微信、邮箱、函件等方式沟通的记录,成果交付时的现场照片、录像,对外采购货物、服务的合同、单据等。如果细心保存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虽然价款难以确定,但是工程量确定的话,通过鉴定的方式可以对价款进行认定,能够很大程度上亡羊补牢,弥补没有签署合同的隐患。
我们回顾一下本讲的内容:本讲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没有签署合同,能要回钱吗。答案是可以的,只要我们能够提供双方行为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法院就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当然,这对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2022年0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2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活动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对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康美药业案——标志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
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五洋债案——彰显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态度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三、飞乐音响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有益经验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
飞乐音响案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恒康医疗案——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
恒康医疗案是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五、东方金钰案——集中体现“追首恶”理念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六、新纶科技案——充分彰显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制度优势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
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七、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2021年11月,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通过“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
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八、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为大量类似纠纷调解提供重要参考
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的民事纠纷中,一半以上为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纠纷。
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大量类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期货行业发展、对居间人执业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均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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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5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上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突出放管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前言
公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甲方提供的合同不让修改,这里的“甲方”一般是指大家通俗理解的合同中付款的一方,也就是客户,在买方市场中,客户通常是占据优势的一方。当然在卖方市场中,卖方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比如你从大型物业公司租办公场所,出租人作为收款方,反而具有优势地位,比如你去银行办理业务,或者购买保险,或者使用某个APP,银行、保险公司或者APP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会拿出一份预先拟制好的合同,让我们签署,这种预先拟制好的合同,你没有办法修改,否则你就无法和他们交易。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一、审视合同风险
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一定不要拿过来就签,尤其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我举例说明,比如付款条款,现在很多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也就是作为中间商,他向供货商付款的条件为客户向他付款。比如违约责任条款,有些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日千分之五,月息就是15%,非常高了;再如管辖条款,约到自己能够影响的仲裁或者法院管辖。作为乙方,我们要认真审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核心利益,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其他利益。
哪些是核心利益呢,因合同不同内容各异,但核心利益一般是签署合同的目的,比如作为卖方,签署合同是为了销售产品,回款就是核心利益,如果无法回款,核心利益就不能保障。比如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就面临干了活无法拿到回款的风险,这就是核心利益受损,再比如书面约定价格低于成本价,甲方口头承诺这就是个形式,以后会以其他方式加价或弥补,比如约定了完全无法实现的交易条件,口头承诺不会这么操作,类似的约定就很可能损害你的核心利益,赔本赚吆喝。管辖条款有时也可能构成核心利益条款,虽说我们的司法水平越来越高,但不排除有徇私枉法裁判行为,一旦发生争议,约定对方能够影响到的仲裁管辖、法院管辖等,也可能导致我们虽然有理但输了官司。
如果存在事关核心利益的条款,我们就要慎重签约,如果经过评估,核心利益严重受损,且无法避免,或者受损概率比较大,建议不要签约。试想一下,虽然貌似我们失去一个机会,但如果签约后,我们干了活,甲方不付款,不付款还有正当理由,我们打官司也不好赢,即使最终赢了,花费的时间、精力也非常大,相比我们付出的劳动以及利息等损失,得不偿失,结算一下是亏损的,还放弃了其他机会,这种情况下,不签约总比签约好吧。
涉及非核心利益条款,如果甲方提供的合同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我们要标注风险,要做好利益权衡,在合同履行中加倍小心,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合同中对乙方违约责任约定较高,但没有约定甲方迟延付款违约责任,这种条款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不能违约,另一方面要保留向甲方催款的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或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双方约定了交付产品质量的高标准以及较高的违约责任,我们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
有时候通知条款也很重要,比如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场所为通知地址,或者原来的地址你搬家了,这时候甲方向合同地址发送通知视为送达,你明明没有收到,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如果发生地址变化,你就需要及时通知,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保存合同履行证据
要切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做好双方合同履行的证据保存,尤其是重要节点的证据保存,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发货单、收货单,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签证,督促对方结算、付款的通知等。
三、尽量更改合同
合同履行中,尝试与甲方或其工作人员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合同。
有的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可能的原因是集团或总部的法务合规要求,但是甲方自身还有一定的合同自由度,可以在主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那么乙方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
补充协议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甲方的工作人员从事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与甲方工作人员达成的协议对甲方是有约束力的。此外包括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微信等方式,也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不是只有合同书或协议书里面的内容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其他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其他书面一致意见,这个一致意见如果与此前合同约定有矛盾的,很可能会被法律认为是事后对此前合同条款的变更。虽然这些文书没有甲方盖章,但甲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一定程度上能代表甲方。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微信沟通、会议纪要中把一些对自己有利的、风险防控的约定、意见加进去。
例如: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需求的变化,导致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选取、施工工期等都随之发生改变。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就起到很大的作用,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中,对主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进行重新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四、学会转嫁风险
充分利用自己的单据、产品说明等把相关风险转移出去,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合同把相关风险转嫁出去。
我们可以通过交付《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产品标注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客户,比如产品包装箱上备注:易碎、易燃,产品说明书提醒:若未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造成产品损坏的,供货方不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我方提供的文书、单据,比如收货单、验收单或者材料清单确认书中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表述或风险防控声明,再让甲方盖章或甲方工作人员签署这些文书、单据,这个做法在实务中,比让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容易得多。
例如:在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价格发生变化,或者甲方的要求发生变化,那么乙方在出具新的供货单或者验收单时,就可以在供货单或验收单等文件加入新的协议条款,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意见,从而起到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作用。
我们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署背靠背条款,将价款支付的风险转移出去。
五、格式条款的处理
格式条款情形下,保留“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适用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
如果甲方提供了合同文本,且不接受条款修改,当这个合同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时,就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格式合同或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许多的限制,比如不得排除一方的主要权利,不得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等,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保留甲方表达不允许修改的证据,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为主张“格式条款”提供证据基础。
例如,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好的,甲方不允许随意修改合同的。无论是车辆投保合同还是医疗保险合同,都会有一些格式条款来免除或减轻甲方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限制乙方的主要权利等,保险公司往往会将这些条款加黑加粗,来辩解已对该部分条款提示给我们,我们应该知晓,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增加我们的风险。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保险公司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告知,特别是现在多数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我们更不会自己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或知晓其真实意思。所以,此时就需要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留好“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以及未告知相关格式条款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更好的维权。
六、总结
对甲方提供合同,不让修改的,我们要认真审阅,不要着急签署。要识别其中的风险,事关核心利益的,慎重签约,无关核心利益的,我们要重点标注。在合同履行中保存关键节点证据,利用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尝试变更合同,利用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转移风险,利用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转移风险。此外还要掌握利用格式条款法律规范保护自己。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2022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一年以来,收案6275件,其中行政案件411件,民事案件4476件。北京金融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对其中案例6进行解读:
案例6: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案——中国民生银行与陈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民生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其他委托人共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期限一年,是自益信托。民生银行与陈某及黄某(陈某配偶)签署《差额付款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日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民生银行信托资金及预期年化信托收益时,陈某及黄某有差额补足义务。当该信托计划跌破平仓线后民生银行与陈某协商一致暂缓强制平仓,双方签署《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黄某未签字。后该信托计划清算,产生巨额亏损。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黄某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差额付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与黄某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应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约定承担差额付款义务,但信托计划实际上并未在跌破清仓线后进行强行平仓至资产全部变现,而黄某并未就《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故黄某不应就《差额付款合同》到期之后因未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故判决陈某在全部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黄某在差额补足款1500万元的范围内,与陈某共同向民生银行承担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裁判规则: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上,如果信托计划中约定了强行平仓线,在达到强行平仓要求时,如果未就暂缓强行平仓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同意,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因未能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案判决依据法律、合同和具体案情,公平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有效维护公平可预期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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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4月0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包括《信访条例》在内的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在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了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规定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规定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2、2022年04月08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中国证监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21年证监会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取得重大突破,出台规章制度14件,规范性文件36件;全年核准或同意注册IPO企业484家,合计融资5926.17亿元,546家企业完成再融资,融资9602.73亿元,28家企业完成境外发行,合计融资1218.03亿港元;办理案件609起,作出处罚决定371项,罚没款金额45.53亿元,市场禁入95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和通报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7起;推动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推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落地。
前言
选择对的、合适的合同主体,能够避免大部分法律风险,也有助于实现合同目的。选择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即使合同制定得再完美,也实现不了合同目的,轻则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重则血本无归。什么是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呢?比如合同主体是个骗子,合同主体不存在,或者不讲诚信,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因此在签署合同前,要对合同主体资信进行调查,选对人,就成功了一半,选错人,满盘皆输。
我们以前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客户,同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合同,对方承诺签署合同后给项目,前提是要支付100万的保证金。这个企业承诺自己在雄安新区有大量的项目。客户虽然对合同条款作了审查,但没有认真调查骗子的背景,后来发现对方是个骗子,专门骗取保证金的。事后复盘来看,从骗子的公司公示信息可以看出几个瑕疵,一是社保人数为0,二是曾有失信人记录。
一、审查合同主体真实性
那么合同签署前,如何审查主体资信问题呢,主要从两方面去审查:
一是真实性审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登记。由于封建官本位传统思想遗存,有些人比较相信一些神秘的东西,比如这是领导的公司,不方便细说,这个组织来头很大,虽然没有注册,但实力没有问题。再加上很多创业者为了规避风险,把名字登记在亲戚或员工名下,因为他有这样的行为,也就更容易相信这样的说法。但这样莫须有的说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律是讲证据的,是讲公示信息的,一个组织没有依法成立,就视为不存在,你和这样的组织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是无法维权的。这点大家要注意,和登记在不是实际股东名下的公司打交道也要注意,他为什么这么做,是不是里面存在什么风险?所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企业可以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医院等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社会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如果在这三个系统都无法查询到合同主体,除机关等特别法人外,这个合同主体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要看下主体登记负责人、股东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登记负责人、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们要提高注意,通过各种渠道问下原因,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大部分情况下,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由于公司存在无法偿还的债务风险,实际股东为了不给自己增加不利影响,用别人的名义公示出去。
再者我们看下合同主体的登记状态,是否已经注销或是吊销。吊销或注销状态的企业也会出现在公示系统里,注销相当于企业不存在了,吊销企业也是不应当营业的。
再者我们要看下与我们签署合同的对象,是不是项目部等内部机构,这些内部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各类合同,签署的合同对公司也不一定有约束力。如果是授权代表人签署,要查阅一下授权代表人是否具有相应授权文书。
在夫妻为主体的合同中,如民间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要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合同主体。
二、审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通过合同主体真实性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真实存在后,我们还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通俗来说就是看实力和诚信,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合同的交易目的就没法实现。比如说对于乙方,如果没有交付实力,或者交付货物、服务质量不行,对于甲方来说,没有支付实力。同时履约能力差,导致后续即使打官司胜诉了,对方也无法顺利执行,所以履约能力非常重要。我们对履约能力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查阅对方被执行信息,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查询法院的执行信息,如果该人曾经被执行过,那么说明这人有不履约的记录。当然我们要以辩证发展观点看待别人,可能人家有一次不良记录后就特别注意不履约的问题,当然也可能有不履约的习惯。如果该人目前登记在失信人名单里,我们就要高度重视了,发生这种情况,要么是该人诚信度很差,要么是偿还债务能力很差。对于失信人,我们还是要慎重交易。
二是查阅对方的社保信息,如果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那么这家公司可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或者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对社保人数为0的公司我们也要慎重交易。
三是查阅对方的涉诉信息,如果对方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较多,大概率反映对方存在资金问题或者诚信度有问题。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人家是以原告参加诉讼的。有些银行在批贷的时候,非常机械,只要有涉诉信息,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律不准许,这是非常错误的。
四是看现场,我们要到项目所在实地查看,要去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看这个项目是否真的存在,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经营的迹象,或者连公司注册地都是假的,就要慎重交易。我们有一个案子,执行的时候,我们按照公司注册地实地考察,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地址,只有楼层是准确的,门牌号是伪造的,最终该公司确实没有执行,和这样的公司打交道是要小心的。
有些人编造自己的身份,宣称自己是领导,在这个局那个局任职,就是暗示大家自己有关系,有权力。当然和这样的人交易是违反纪律的,如果非得和这样的人交易,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核实一下他的身份。是不是确实和他宣称的一样。
五是要核查相应资质、证书。比如招标建筑工程总包,对方需要建筑工程总包资质,采购机电设备,对方需要相应机电设备检测报告,采购食品药品,对方需要相应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资质一般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比如住建部查询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药监局查询药品相关资质,金监局查询金融相关资质等。购买房屋或拿房屋担保的,对方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以前我们有个案子,对方说拿一块地出来合作,但又不拿土地产权证书,客户呢既担心受骗,又担心错失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律师去登记中心调取了土地信息,证明对方并不是产权人,心里就有底了,这就是花小钱办大事,要不被骗的话,金额很大。
三、总结
我们复盘一下本讲内容,合同主体至关重要,选对主体,成功一半,选错主体,满盘皆输。所以在签署合同前要对主体进行资信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真实性审查主要看对方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审查主要看对方的诚信和实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审查途径和方法。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稳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国家政策的特殊支持,对于实现实质公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以来,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特别支持措施有: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开具专用发票情况下,无须缴纳增值税。
2、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按照2.5%比例缴纳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照5%比例缴纳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说以上“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4、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5、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微企业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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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包括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等。
创新无疑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处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驱动是发展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是国家命运所系,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03月20日公布。
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05月01日施行,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共33条,从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方面对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请求程序、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等。
焦先生为某知名外资公司高级职员,公司单方面向焦先生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调换工作城市、下调岗位及薪资,焦先生不同意,公司以北京运营中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为由单方面解除与焦先生的劳动关系,焦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中包含的大量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工资,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们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但不认为限制性股票属于工资,裁决赔偿金额20多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限制性股票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判决公司赔偿70多万元。
律师点评
杨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焦先生,在主张公司将北京运营中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主张股权激励薪酬是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的报酬,属于工资。杨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的法律法规、研究证据以及对立法精神的解读,观点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件对限制性股票性质的认定在国内属于比较领先和准确的,本案很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是公司经营中法律风险多发领域。《劳动合同法》有很多强制性规范,旨在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认真遵守《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各环节依法办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切实防范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员工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要勇于维权,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促进社会风气和劳动秩序地健康发展。
问题涉及金额、时效、保全或执行安排时,建议携带合同、对账、付款与催收记录,交由律师一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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