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PRISE LEGAL FAQ
企业经营常见问题
围绕合同、回款、履行和证据整理高频问题。具体处理仍需结合合同文本、履行记录与现有材料判断。
合同管理就是管理合同的一系列制度。合同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载体,贯穿公司经营始终。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什么是合同,合同概括来讲就是协议,这个协议约定我们需要付出什么,我们能够得到什么,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怎么办。具体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从横向上来讲,公司经营伊始股东合作,我们要签署股权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就有这部分内容,约定股东间权利义务;我们招聘员工,要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和员工之间权利义务;我们出售产品,要签署购销合同,购进原材料,销售产品,约定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法律为了更好地指导人们订立合同,依据合同的特点制定了各类典型合同具体规范,比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等,这里我们就不详述了。
从纵的方面来看,我们把合同阶段分为签署前,签署时,履行中以及履行后。签署前主要是审查对方主体的资信,签署时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文本,对我们来讲有哪些风险点,履行中我们要保留主要节点证据,发生争议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后我们要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和分析。这些都属于合同管理的内容。
下面这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个例子,有不少当事人不签合同,有时候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甲方不愿意配合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有一个客户,他承揽了寺庙的一个装修业务,寺庙的方丈说我们从来不签合同的,最终合同也没有签成。活干完了以后,寺庙欠款,这个客户向法院起诉要求寺庙支付欠款,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首先主体不好确定,寺庙说我当初不是针对的你,也就是不是把活包给你了,是包给别人了,他会做这样的否认。其次对方也会部分否认,说是有这回事,但是你说的这个金额不对。这时候你就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把装修业务包给你,实际结算金额是这么多,这个是比较难的。所以不签合同对乙方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甲方执意不签合同,作为乙方要么不合作,要么更加注意留存合同洽商以及履行相应的证据。
第二个例子,签署合同前,还要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现在各种骗子非常多,防不胜防。有些时候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方式引荐过来的,为什么朋友引荐来骗子呢,有些是朋友也蒙在谷里,也被骗了,有些呢,可能在其中有利益,所以说不要一看说是朋友介绍的,就不调查对方的资信了。有个客户,同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合同,对方承诺签署合同后给项目,前提是要支付100万的保证金。这个企业承诺自己在雄安新区有大量的项目。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这个客户就没有认真调查骗子的背景,只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审查。果不其然,100万打过去以后,发现对方是骗子,但为时已晚,这时候再报警、再打官司,一来于事无补,骗子早把钱转移了,二来花费时间精力,三来影响自己的现金流,非常被动。
第三个例子,一个客户承包了一个建筑项目,项目金额几千万元,当时双方使用的示范文本,很多示范文本没有及时更新,并且示范文本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不是特别符合,像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七八十页,合同一超过一二十页,很少有人去认真看的,法务可能都没有逐条去看,老板更不会看了。这样的合同针对性是比较差的。在这个案例里,鉴于合同项目金额比较大,双方作了补充约定,补充约定条款不多,看起来比较方便,但是鉴于主合同条款太多,补充约定和主合同衔接不够好,也就是说主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补充约定里也没有说清楚,比如说停工损失的计算、结算支付条款,语焉不详,没有说清楚,这就为将来客户维权埋下了隐患。其次这个客户也是与人为善的,奉行的是万不得已,不起诉别人的思想。对关键节点留痕认识也不深刻,因为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乙方停工了,但停工长达四五年的时间,没有起诉,为啥没有起诉呢,主要是老板奉行万不得已不起诉别人的思想,还有甲方老是说钱马上就到位了,再等等。这一等就是四五年,现在咱们说起来觉得很奇怪,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司空见惯,在买方市场中,价款一欠就是好几年,甚至十几年,乙方都不去起诉的。因为建设工程不是其他合同啊,几十亩的现场总得有人看管吧,如果甲方那天说有钱了,你得及时开工吧,这个项目政府还是要检查吧,所以乙方在现场留了一些必要的人员。这些人员、设备以及机械几年下来损失几百万,但是法院以乙方未防止损失扩大为由没有支持其全部损失。这一下损失多少钱,损失几百万啊。
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要有契约意识,要签合同,合同签署前要审核对方资信,合同签署中要审查合同文本,合同履行中要对关键节点留痕,比如我供货了,供了啥货,得有送货单吧,建设工程甲方要求我变更,有增项,得有签证吧,我通知对方付款,得有通知记录吧。这些关键节点要保留证据。其次发生争议要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对方违约了,我们一起协商,出具一个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如果谈不出结果,我们发个律师函,或者正式通知一下,如果拖了一两年,还是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及时起诉,我们要改变一种观念,诉讼就是伤和气,只要到了法庭上,我们事实求实说问题,不虚假陈述,不作伪证,这不是伤和气,这是文明和进步啊,相反相互猜测别人在想什么,什么事情说一半藏一半,最后可能既伤和气又伤财。
这些东西就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大家看合同管理重要吗?是不是非常重要,因为合同是我们公司经营的记录,更是公司经营的保证,他明确了我们需要付出什么,我们能得到什么,如果一方违约我们能怎么办?合同管理就是从合同协商到签署、到履行、再到归档分析一系列的流程制度,通过这套制度,我们可以达到三方面的目的,一是预防控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控制必要风险,什么叫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就是我们客观上可以不冒的风险,比如说通过调查,发现交易对手是个骗子,或者是个老赖,我们就不要和对方做生意,不要签合同了,不必要的风险就避免了。此外还可以控制必要的风险,什么是必要的风险呢,就是我们不得不冒的风险,比如说我们想和甲方做生意,但甲方说这个合同条款,不能修改,我们要做生意,就得和对方签合同,这个风险就得冒,是必要的风险,但是虽然要冒,我们还是有主动性的,比如说里面的风险在哪?有多大,如果发生了我们怎么办?我们采取什么措施能够尽量减少风险。这些我们要掌握。合同管理第二个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降本增效是任何公司竞争的法宝,公司都在讲流程化控制,怎么设置流程,流程要以合同为中心进行设置,作了很多事情,一个合同没有签,是不是图劳而无功啊,当然我们可以说志在长远,这是另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签了合同,公司才能存活吧。以合同来设置流程,比如说业务员谈合同,怎么谈,如何考核,交付部门履行合同,怎么交付,如何考核,后勤部门管理合同,如何审核分析,如何考核。这样一捋,通过合同就把全业务流程控制了,以合同为中心建立流程化管理,事半功倍。合同管理第三个作用是提高决策质量,通过销售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的市场在哪,客户在哪,优点在哪,弱点在哪,通过采购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是否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劳动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我们的人效如何,潜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等等,可以看到,对合同分析完全可以提高决策质量。
最后总结一下本文内容:合同是决定我们能获得什么,我们需要付出什么的协议,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载体,是公司经营的保证。合同的签署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融资、用工、采购、销售、合作等等。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非常重要,它能够起到预防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能、提高公司决策质量的作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签署前的主体资信调查、合同签署中的合同文本考量、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证据留存、争议解决方案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归档分析。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目前在视频制作(包括短视频、长视频)、背景音乐(店铺、活动)普遍存在传播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现象,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权利人能够如何救济,研究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音乐作品的权利内容
音乐作品无疑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它作为著作权一种,其权利内容与一般著作权内容相同,即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如何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版权登记,我国音乐作品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ORP数字音乐著作权注册平台登记;此外还可以通过最早发表、创作过程等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人。
二、录音制品的权利内容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作品往往以录音录像制品形式呈现,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许可。
三、关于权利人的救济
1.《著作权法》第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可见,《著作权法》为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规定了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即依据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的,原则上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视频制作中如果使用了音乐作品,如果该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则视频制作人不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需要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作为店铺或活动的背景音乐的,依据具体情形可能侵犯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广播权,需要承担侵权或支付报酬的责任。
前言
公司的经营实质上就是合同的经营,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是说双方签署的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不是这样的,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约定都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有些条款,虽然也是双方签署,但是是无效条款,关于无效条款,如果遵守无效条款对我们不利,我们可以不遵守。如果履行无效条款对我们有利,我们就要有对方可能不履行的预期,不能认为合同既然约定了,就万事大吉,对于无效条款,即使对方不遵守,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一、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哪些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呢?分析合同无效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我们先看第一点,合同有效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可能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比如有一个公司,是做网游的,一名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大额充值,他的监护人就可以以该行为与他的年龄不符认为其无效,要求公司退还充值金额。
我们交易中不可能凡事都要求公司盖章,有时需要代理人代理公司签字,尤其是签署一些不那么重要的材料,比如变更签证、送货单等等。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是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原则上这个合同对我们和对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事后公司对此予以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与代理人签署合同,需要代理人提供相应的代理手续,明确其代理权限。
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一般只要不是法律明确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哪些是法律限制权利的,常见的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否则担保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我们向银行借了100万,张三公司为我们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在签署担保协议的时候没有审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这个担保合同即使加盖了公司公章也是无效的。这点大家需要注意。
再看第二点,合同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能无效。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这里需要双方通谋,比如我们和对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同价款是300万,为了避税,备案合同价款是200万,那么这份200万合同就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还比如我们签署投资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约定每年支付固定利息,这就属于名股实债,投资是假,借贷是真,双方并不成立投资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有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不是无效,是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你在一定期限内不撤销,就丧失了撤销权。比如一方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签署的合同。
最后我们来看,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务理解掌握起来也比较吃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包括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如何掌握呢?首先有些合同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比如:租赁合同里,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规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合同无效。未取得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其次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一些条款无效,比如投资理财产品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合同无效。买受人一方是城市居民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再者剥夺一方基本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条款无效,双方约定不得起诉的条款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法律规定很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了这些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效力,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致使共有房地产无法转让,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还比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无效,怎么办呢?首先合同无效的,我们可以不予履行,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如果法院确认无效,双方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
首先是返还财产,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返还房屋,如果无法返还财产,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在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要依据过错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双方各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益。比如我处理过一起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宅基地涉及拆迁,出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其目的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获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合理分配双方利益,不能将拆迁利息都给了出卖人,否则等于鼓励不诚信行为获益了,最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拆迁利益买受人享有三分之二,出卖人享有三分之一。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还是履行了,比如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
以上就是本讲的内容,本讲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合同签署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授权,合同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后,我们可以确认无效,返还原状,当然也可以继续履行。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2022年0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公布,2022年03月20日施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人民法院贯彻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外,还规定了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各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中“商业道德”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认定的考量因素;明确细化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认定;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企业名称”、“使用”的认定;明确细化了“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明确细化了“虚假宣传”的认定和举证责任;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明确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明确了“赔偿金额”的认定、“管辖法院”、“侵权竞合”、“涉外管辖”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维护公平、透明、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以前以及现在,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排除限制竞争、烧钱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出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配套细则不完善,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法律规定的有些概念和原则理解上存在差异,执行中标准不一。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见怪不怪,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统一裁判规则,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有着积极意义,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也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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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法律291件。
截至2022年0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1件,其中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律49件,民商法23件,行政法97件,经济法81件,社会法27件,刑法2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2、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释2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报告指出目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到:2021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已起诉16693人,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
报告亮点: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019年全国两会上承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本次报告对此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
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尊重、支持律师履职,从严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1770件。全面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邀请律师参与公开听证、信访化解。规范检律交往、共同倡议检律良性互动,“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报告指出检察工作存在的差距: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走深做实,检察理念需持续更新;二是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够;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法律监督仍有缺位、不足;四是基层基础工作仍是突出短板,一些检察政策、工作部署未能落地;五是全面从严治检存在薄弱环节。
【裁判要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限制性股票为由认定不属于劳动报酬,更不能以此认为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判断限制性股票支付行为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认定限制性股票的性质。
【案情】
原告2005年7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2013年10月28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间,被告向原告发送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以公司决定将北京运营中XX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为由,要求原告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原告对劳动合同变更表示异议后,2019年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和《离职证明》,被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290658元。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决定将北京运营中XX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属于公司主观经营方式调整,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内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属于奖金性质的劳动报酬,应该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同时公司应该支付已经承诺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限制性股票等值货币。因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89749元,支付15股某上市公司股票等值货币166123.89元,支付未报销的2019年1月份电话费200元。
被告辩称: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行动,原告任职的北京运营中XX于2018年8月底停止自营并关闭,随后被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属于境外公司授予,不是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不是劳动报酬,境外公司限制性股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法律明文规定股票和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法下的工资范畴;原告的工资被认定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时,应依法对赔偿工作年限进行12年封顶;原告没有提交报销发票,公司无法予以报销话费。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关闭原告工作所在的北京运营中XX,转由独立第三方外包运营,原告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该事属于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做出的经营性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限制性股票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业绩、贡献、地位和作用,其目的是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本质上来看,股权激励产生的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被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采用整体薪酬制度,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其他现金和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股权激励”,该规定应视为公司向原告作出的单方承诺。原告无法提交电话费报销发票。被告已支付原告离职补偿290658元。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99091元,支付15股股票等值货币166123.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做出的经营性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方式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用人单位通过奖励劳动者限制性股票目的是为了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限制性股票应当视为劳动报酬。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给予原告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原告赔偿金年限是否适用最高12年的规定。本文对第一、三个焦点不再赘述,主要探讨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形式依据判断
关于限制性股票性质的认定,首先应当审查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形式依据。形式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象,具有容易形成证据的特点,也是人们做出或认可某种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依据,由于人们对于法律理解的准确程度差异较大、立场不同、隐藏真实意图等因素导致表面的形式依据和本质的法律关系可能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形式依据、形式依据相互矛盾或者形式依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再分析判断限制性股票支付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被告《员工手册》规定:公司采用整体薪酬制度,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奖金、其他现金和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股权激励。原告提交的个人薪酬总结载明公司在对原告上年度绩效考核基础上决定每年每年限制性股票发放。同时个人薪酬总结下方载明: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股权奖励是集团公司自愿授予的福利。
综上可见,上述形式依据初步表明限制性股票属于劳动报酬,但个人薪酬总结又载明股权奖励是集团公司自愿授予的福利,授予主体不是公司,授予性质属于福利,形式上存在一定矛盾。
二、限制性股票支付的法律关系认定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判断事物本质要通过现象看本质,要看主要矛盾,判断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仅凭事物的表象而定,也不能单凭事物的一部分而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真实目的、真实意思、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才能准确界分双方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准确认定限制性股票的本质,做出准确的裁判。尤其是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劳动者无奈之下形成某些掩盖事物本质的假象。
本案中,判断限制性股票价值是否应计入劳动报酬,主要看限制性股票支付过程中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图。被告《员工手册》载明以限制性股票发放的股权激励属于劳动者薪酬,旨在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样,用人单位每年度在对劳动者上年业绩考核基础上决定计发限制性股票也是为了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获得限制性股票是出于自身对公司提供劳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并不是原告出于投资增值目的而出资购买,可见限制性股票支付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支付的特定形式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至于本案中授予公司股票主体是谁,考虑到被告和集团公司的特殊关系,这与原告无关,也与认定判断该民事法律关系无关,用人单位载明的所谓福利判断,是有利于其利益的主观错误认识,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可见,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是否应当计入劳动报酬,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分析,主要是对限制性股票支付行为进行法律关系全面理解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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