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907
电话:13911078387
邮箱:beijing@jiangshilawyer.com
邮编:100005
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咨询服务公司与高某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是一家咨询服务公司,主张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融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协助被告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协助被告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但被告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单方面停止办理后续抵押手续,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被告则上诉称,原告无权经营金融咨询业务,且其提供的服务方案存在违法风险,可能导致被告违反相关金融法规。被告还主张原告的行为构成“套路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采信。被告认为一审判决未对关键事实进行评判,且原告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原告已履行大部分义务,被告单方面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的8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后,被告需支付原告服务费103,600元。同时,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未合理提示对方注意的,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无效,但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被告单方面停止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