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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李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诉至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李某主张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玖级,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二次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多项工伤待遇。
二、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日230元。原告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315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9日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4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4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492元。最终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伤待遇。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日38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更具证明力,仲裁委员会采信被告主张的每日230元工资标准。
2.《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还需支付差额25,315元。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