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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屠宰事业部销售总监及深加工销售副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税前工资30000元/月。2024年9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试用期内月度考核未达标等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申请人认为解除理由与事实不符,遂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

二、调解结果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本案中,申请人入职时在《绩效考核表》和《录用条件说明书》上签字确认,明确知悉其在试用期内每月应当完成的销售额以及其他录用条件。2024年8月,申请人未完成销售业绩,绩效考核分数为55分,低于70分,符合《录用条件说明书》中“试用期考核在70分以下的”这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以试用期内月度考核未达标等原因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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