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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设备安装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成功


一、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原告是一家科技公司,主张其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提供某项目的设备及系统,合同金额合计1,265,128.1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项目也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拖欠348,553.7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同时,被告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被告)愿意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将被告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诉至法院。被告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二、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承诺于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283,041.42元,无论请款结果如何;并于2023年9月17日前支付剩余尾款65,512.28元。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4月3日前支付原告。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供货及安装调试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公司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