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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李某与某知名电子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于2007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相关岗位工作。2023年12月5日,被告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告所负责工作及岗位撤销不再设立,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且被告未足额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二、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充分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7,186.25元。同时,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在请求期间尚余2天年假未休,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448.97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提交的年假申请及原告自认情况,认定原告在请求期间尚余2天年假未休,被告应支付相应未休年假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