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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马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发布时间:2025.04.25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马某2021年10月14日入职被告某餐饮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其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且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双方因上述劳动争议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判决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1日解除。被告同意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确认此后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确认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同意支付相关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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