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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李某与北京某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于1998年入职被告北京某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告与被告的关联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休年假、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并于2022年9月1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退还安全基金及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等。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安全基金1281元,仲裁委员会对此不持异议。最终裁决被告退还原告安全基金1281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OA系统截图及录屏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且相关证据未经公证,对话人员身份无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