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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建工集团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胜诉约217万
发布时间:2025.10.28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签订了《某国际博览中心地块外墙抹灰、保温及涂料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23年11月22日交付工程。双方后续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237,123.1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至结算值的95%(扣除5%质保金),即8,775,267.03元,但被告在支付660万元后,剩余2,175,267.03元迟迟未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已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85%付款比例,且因原告未及时开具全额发票,其逾期付款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免责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合同合法有效。某建工集团已履行施工义务,某建设集团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法院确认双方结算总价为9,237,123.19元,扣除5%质保金后,被告应付工程款为8,775,267.03元,在已支付660万元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75,267.03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定双方结算完成日为2025年6月16日,结合合同约定的90天免责期,且原告已开具8,260,952.41元发票,判决被告以1,660,952.41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77,114元。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已按约施工,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违约金请求,明确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