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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邓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胜诉77万元

发布时间:2026.01.04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海外融资高管,月薪5万元外加驻外补贴,并享有14薪年终奖及限制性股票激励。2024年5月,被告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遂提起仲裁、诉讼,主张:1.违法解除赔偿金;2.2024年5月工资差额;3.未休年假工资;4.2024年1-5月年终奖;5.股票损失55万元;6.平日、休息日加班费;7.差旅费及解除所致机票、搬家损失;8.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解除行为违法,判令其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412元、2024年5月工资差额6,892.8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586.2元、股票损失550,000元,并为原告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同时驳回原告关于2024年年终奖、加班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须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未休年假应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限制性股票属劳动报酬,被告未能证明股票已行权或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故应赔偿股票损失。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就加班、差旅费等未尽举证义务,相应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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