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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检验实验室与北京某大学合同纠纷胜诉160多万

发布时间:2025.12.28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被告因校园疫情防控需要,与原告就核酸检测服务达成口头及微信确认,约定由原告在2022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大兴校区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检测费用以“先服务后付款”方式结算,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合法发票并待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原告共完成检测466,600人次,其中混采465,328人次(3.4元/人次)、单采1,271人次(16元/人次),合计服务费1,602,454.6元。原告2023年1月12日提交对账单并开具发票后,被告以“核酸检测已对市民免费、费用应由财政负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起争议。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系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财政资金来源不构成付款义务转移;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且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602,454.6元,并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45%(同期LPR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22.09元由被告承担。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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