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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王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称其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故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已履行合法解除程序,且原告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同意原告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亦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后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则裁决生效。

三、法律依据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十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行为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定时工作制不免除年休假待遇,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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