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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陈某与齐某、夏某和中国某设计院建筑工程纠纷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陈某与被告齐某、夏某及被告中国某设计院,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由中国某设计院承包后,部分工程设计被分包给被告齐某和夏某。齐某通过夏某将涉案工程设计再次分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设计总价款为26万元。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后,齐某通过夏某支付了13万元,剩余13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齐某和夏某连带支付剩余设计款及利息,中国某设计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夏某辩称,其与中国某设计院不存在分包关系,也未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中国某设计院称,其仅与北京某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分包关系,且已结算完毕,与原告无合同关系。
二、判决结果
1、支付设计款及利息:法院判决被告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设计款13万元及利息(以欠付设计款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齐浩负担。
3、迟延履行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齐某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告不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涉案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涉案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设计,无法适用返还原则,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及履行进度进行折价补偿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