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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李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胜诉117万多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李某于2007年8月入职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担任大数据产业本部技术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66.25元。2023年12月5日,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所在岗位撤销为由,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仅支付N+1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且其尚有年假未休。经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公司辩称,其因被收购后统一部署裁撤部门,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非违法解除。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指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主张的组织架构调整不属于该情形,且公司未就曾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交证据,其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7,186.25元。关于年假,公司春节集中调休的两天系2023年之前的年假,福利年假因双方无补偿约定不予支持,故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2,897.9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公司应于七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7,186.25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李某工作16年有余,法院据此以双倍经济补偿标准核算赔偿金数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