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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服务公司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功获赔服务款


一、案件概述:
北京某服务公司称2017年11月7日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1万元押金后,经其引荐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双方通过邮件确定服务费,北京某服务公司按要求开票,某信息公司支付费用。2022年8月31日服务结束,经核算2022年1月1日至8月31日聚盛公司拖欠8期服务费32400元,多次催款无果,故起诉要求某信息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按四倍LPR自2022 年10月21日起算)、返还押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某信息公司经传唤未出庭应诉。
二、判决结果:
某信息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服务公司保洁服务费3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1日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退还北京某服务公司押金1万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某服务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58企服供应商入驻平台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北京某服务公司已履行提供保洁服务的义务,某信息公司应依约支付保洁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信息公司逾期未支付保洁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