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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不是都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4.02.14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前言

公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甲方提供的合同不让修改,这里的“甲方”一般是指大家通俗理解的合同中付款的一方,也就是客户,在买方市场中,客户通常是占据优势的一方。当然在卖方市场中,卖方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比如你从大型物业公司租办公场所,出租人作为收款方,反而具有优势地位,比如你去银行办理业务,或者购买保险,或者使用某个APP,银行、保险公司或者APP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会拿出一份预先拟制好的合同,让我们签署,这种预先拟制好的合同,你没有办法修改,否则你就无法和他们交易。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一、审视合同风险

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一定不要拿过来就签,尤其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我举例说明,比如付款条款,现在很多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也就是作为中间商,他向供货商付款的条件为客户向他付款。比如违约责任条款,有些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日千分之五,月息就是15%,非常高了;再如管辖条款,约到自己能够影响的仲裁或者法院管辖。作为乙方,我们要认真审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核心利益,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其他利益。

哪些是核心利益呢,因合同不同内容各异,但核心利益一般是签署合同的目的,比如作为卖方,签署合同是为了销售产品,回款就是核心利益,如果无法回款,核心利益就不能保障。比如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就面临干了活无法拿到回款的风险,这就是核心利益受损,再比如书面约定价格低于成本价,甲方口头承诺这就是个形式,以后会以其他方式加价或弥补,比如约定了完全无法实现的交易条件,口头承诺不会这么操作,类似的约定就很可能损害你的核心利益,赔本赚吆喝。管辖条款有时也可能构成核心利益条款,虽说我们的司法水平越来越高,但不排除有徇私枉法裁判行为,一旦发生争议,约定对方能够影响到的仲裁管辖、法院管辖等,也可能导致我们虽然有理但输了官司。

如果存在事关核心利益的条款,我们就要慎重签约,如果经过评估,核心利益严重受损,且无法避免,或者受损概率比较大,建议不要签约。试想一下,虽然貌似我们失去一个机会,但如果签约后,我们干了活,甲方不付款,不付款还有正当理由,我们打官司也不好赢,即使最终赢了,花费的时间、精力也非常大,相比我们付出的劳动以及利息等损失,得不偿失,结算一下是亏损的,还放弃了其他机会,这种情况下,不签约总比签约好吧。

涉及非核心利益条款,如果甲方提供的合同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我们要标注风险,要做好利益权衡,在合同履行中加倍小心,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合同中对乙方违约责任约定较高,但没有约定甲方迟延付款违约责任,这种条款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不能违约,另一方面要保留向甲方催款的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或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双方约定了交付产品质量的高标准以及较高的违约责任,我们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

有时候通知条款也很重要,比如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场所为通知地址,或者原来的地址你搬家了,这时候甲方向合同地址发送通知视为送达,你明明没有收到,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如果发生地址变化,你就需要及时通知,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保存合同履行证据

要切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做好双方合同履行的证据保存,尤其是重要节点的证据保存,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发货单、收货单,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签证,督促对方结算、付款的通知等。

三、尽量更改合同

合同履行中,尝试与甲方或其工作人员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合同。

有的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可能的原因是集团或总部的法务合规要求,但是甲方自身还有一定的合同自由度,可以在主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那么乙方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

补充协议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甲方的工作人员从事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与甲方工作人员达成的协议对甲方是有约束力的。此外包括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微信等方式,也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不是只有合同书或协议书里面的内容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其他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其他书面一致意见,这个一致意见如果与此前合同约定有矛盾的,很可能会被法律认为是事后对此前合同条款的变更。虽然这些文书没有甲方盖章,但甲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一定程度上能代表甲方。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微信沟通、会议纪要中把一些对自己有利的、风险防控的约定、意见加进去。

例如: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需求的变化,导致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选取、施工工期等都随之发生改变。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就起到很大的作用,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中,对主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进行重新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四、学会转嫁风险

充分利用自己的单据、产品说明等把相关风险转移出去,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合同把相关风险转嫁出去

我们可以通过交付《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产品标注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客户,比如产品包装箱上备注:易碎、易燃,产品说明书提醒:若未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造成产品损坏的,供货方不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我方提供的文书、单据,比如收货单、验收单或者材料清单确认书中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表述或风险防控声明,再让甲方盖章或甲方工作人员签署这些文书、单据,这个做法在实务中,比让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容易得多。

例如:在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价格发生变化,或者甲方的要求发生变化,那么乙方在出具新的供货单或者验收单时,就可以在供货单或验收单等文件加入新的协议条款,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意见,从而起到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作用。

我们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署背靠背条款,将价款支付的风险转移出去。

五、格式条款的处理

格式条款情形下,保留“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适用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

如果甲方提供了合同文,且不接受条款修改,当这个合同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时,就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格式合同或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许多的限制,比如不得排除一方的主要权利,不得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等,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保留甲方表达不允许修改的证据,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为主张“格式条款”提供证据基础。

例如,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好的,甲方不允许随意修改合同的。无论是车辆投保合同还是医疗保险合同,都会有一些格式条款来免除或减轻甲方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限制乙方的主要权利等,保险公司往往会将这些条款加黑加粗,来辩解已对该部分条款提示给我们我们应该知晓,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增加我们的风险。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保险公司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告知,特别是现在多数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我们更不会自己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或知晓其真实意思。所以,此时就需要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留好“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以及未告知相关格式条款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更好的维权。

六、总结

对甲方提供合同,不让修改的,我们要认真审阅,不要着急签署。要识别其中的风险,事关核心利益的,慎重签约,无关核心利益的,我们要重点标注。在合同履行中保存关键节点证据,利用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尝试变更合同,利用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转移风险,利用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转移风险。此外还要掌握利用格式条款法律规范保护自己。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