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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合同制定再完美,遇到骗子也白搭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前言

选择对的、合适的合同主体,能够避免大部分法律风险,也有助于实现合同目的。选择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即使合同制定得再完美,也实现不了合同目的,轻则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重则血本无归。什么是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呢?比如合同主体是个骗子,合同主体不存在,或者不讲诚信,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因此在签署合同前,要对合同主体资信进行调查,选对人,就成功了一半,选错人,满盘皆输。

我们以前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客户,同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合同,对方承诺签署合同后给项目,前提是要支付100万的保证金。这个企业承诺自己在雄安新区有大量的项目。客户虽然对合同条款作了审查,但没有认真调查骗子的背景,后来发现对方是个骗子,专门骗取保证金的。事后复盘来看,从骗子的公司公示信息可以看出几个瑕疵,一是社保人数为0,二是曾有失信人记录。

一、审查合同主体真实性

那么合同签署前,如何审查主体资信问题呢,主要从两方面去审查:

一是真实性审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登记。由于封建官本位传统思想遗存,有些人比较相信一些神秘的东西,比如这是领导的公司,不方便细说,这个组织来头很大,虽然没有注册,但实力没有问题。再加上很多创业者为了规避风险,把名字登记在亲戚或员工名下,因为他有这样的行为,也就更容易相信这样的说法。但这样莫须有的说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律是讲证据的,是讲公示信息的,一个组织没有依法成立,就视为不存在,你和这样的组织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是无法维权的。这点大家要注意,和登记在不是实际股东名下的公司打交道也要注意,他为什么这么做,是不是里面存在什么风险?所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企业可以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医院等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社会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如果在这三个系统都无法查询到合同主体,除机关等特别法人外,这个合同主体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要看下主体登记负责人、股东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登记负责人、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们要提高注意,通过各种渠道问下原因,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大部分情况下,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由于公司存在无法偿还的债务风险,实际股东为了不给自己增加不利影响,用别人的名义公示出去。

再者我们看下合同主体的登记状态,是否已经注销或是吊销。吊销或注销状态的企业也会出现在公示系统里,注销相当于企业不存在了,吊销企业也是不应当营业的。

再者我们要看下与我们签署合同的对象,是不是项目部等内部机构,这些内部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各类合同,签署的合同对公司也不一定有约束力。如果是授权代表人签署,要查阅一下授权代表人是否具有相应授权文书。

在夫妻为主体的合同中,如民间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要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合同主体。

二、审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通过合同主体真实性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真实存在后,我们还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通俗来说就是看实力和诚信,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合同的交易目的就没法实现。比如说对于乙方,如果没有交付实力,或者交付货物、服务质量不行,对于甲方来说,没有支付实力。同时履约能力差,导致后续即使打官司胜诉了,对方也无法顺利执行,所以履约能力非常重要。我们对履约能力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查阅对方被执行信息,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查询法院的执行信息,如果该人曾经被执行过,那么说明这人有不履约的记录。当然我们要以辩证发展观点看待别人,可能人家有一次不良记录后就特别注意不履约的问题,当然也可能有不履约的习惯。如果该人目前登记在失信人名单里,我们就要高度重视了,发生这种情况,要么是该人诚信度很差,要么是偿还债务能力很差。对于失信人,我们还是要慎重交易。

二是查阅对方的社保信息,如果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那么这家公司可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或者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对社保人数为0的公司我们也要慎重交易。

三是查阅对方的涉诉信息,如果对方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较多,大概率反映对方存在资金问题或者诚信度有问题。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人家是以原告参加诉讼的。有些银行在批贷的时候,非常机械,只要有涉诉信息,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律不准许,这是非常错误的。

四是看现场,我们要到项目所在实地查看,要去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看这个项目是否真的存在,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经营的迹象,或者连公司注册地都是假的,就要慎重交易。我们有一个案子,执行的时候,我们按照公司注册地实地考察,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地址,只有楼层是准确的,门牌号是伪造的,最终该公司确实没有执行,和这样的公司打交道是要小心的。

有些人编造自己的身份,宣称自己是领导,在这个局那个局任职,就是暗示大家自己有关系,有权力。当然和这样的人交易是违反纪律的,如果非得和这样的人交易,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核实一下他的身份。是不是确实和他宣称的一样。

五是要核查相应资质、证书。比如招标建筑工程总包,对方需要建筑工程总包资质,采购机电设备,对方需要相应机电设备检测报告,采购食品药品,对方需要相应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资质一般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比如住建部查询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药监局查询药品相关资质,金监局查询金融相关资质等。购买房屋或拿房屋担保的,对方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以前我们有个案子,对方说拿一块地出来合作,但又不拿土地产权证书,客户呢既担心受骗,又担心错失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律师去登记中心调取了土地信息,证明对方并不是产权人,心里就有底了,这就是花小钱办大事,要不被骗的话,金额很大。

三、总结

我们复盘一下本讲内容,合同主体至关重要,选对主体,成功一半,选错主体,满盘皆输。所以在签署合同前要对主体进行资信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真实性审查主要看对方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审查主要看对方的诚信和实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审查途径和方法。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