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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合同纠纷-合同需要谁签字


前言
合同签署后,在履行过程中要对实际履行情况,或者变更情况进行确认。这种情况下,很难事事都要求双方公司盖章,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大家会通过工作人员的签字来表示公司的意思。那么谁能够代表公司签字,谁签字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呢,这些常常成为合同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的焦点,本讲我们主要讨论下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
首先,我们来看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无疑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看大家耳熟能详的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明路,并不是任正非。赵明路只是一个秘书。法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并且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对华为公司而言,虽然赵明路只是一个秘书,但他是法定代表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权签署1000万以上的合同,但是赵明路超越权限,和张三公司签署了1000万以上的合同,只要张三公司不是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这个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对华为公司是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比较大的。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无需法人再行授权。
二、职务行为
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事亲为,为了弥补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法律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有效。当然了,这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一样的,为便于讲述,我们就用法人一起指称了。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项目经理一般情况下有权就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进行确认,该确认对其所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在买卖合同中,采购员一般情况下有权对收货标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这些工作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公司的确认。比如华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是梁华,经理是任正非,那么他们两个人在职务范围内的签字就对华为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职务代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法人通过让该职务人执行相应工作任务的行为授予其相应事项内的代理权。和法定代表人类似,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相对人在不知道(包括不应当知道)该职权限制的情况下,职务人行使了超越权限的行为,该行为依然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三、授权代理
除了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人外,还有授权代理人,可以代理法人签字。这里的授权代理人是指法人授权其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法人有效。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法人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履行或变更过程中,该代理人有法人的授权书,其签字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
比如说,华为公司授权张三代理对某项目的合同签署、履行确认、价款结算等,那么张三的签字,就对华为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表见代理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是仍然以法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个叫做表见代理规则。表见代理规则要求相对人善意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
回到华为公司的例子,如果那天华为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是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还错误认为它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明路,对于赵明路的签字,我们就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为什么要制定表见代理规则呢,因为如果要求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详细考察法人的真正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只要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也应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免得其劳而不获,以维护交易安全,我们制定了表见代理规则。在表见代理规则情况下,并不必然要求法人对代理人的管理具有过错,这是法律对各方利益比较后的选择性保护,法律经常会在两种或多种利益之间选择性予以倾斜保护,这是现实决定的,完全的公平是非现实的,这点我们要特别注意。
五、小结
本文主要讲了哪些人的签字可以代表法人的意思,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职务人、授权代理人以及表见代理人。并对以上各类人员进行了具体分析。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