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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观点
论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目前在视频制作(包括短视频、长视频)、背景音乐(店铺、活动)普遍存在传播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现象,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权利人能够如何救济,研究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音乐作品的权利内容
音乐作品无疑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它作为著作权一种,其权利内容与一般著作权内容相同,即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如何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版权登记,我国音乐作品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ORP数字音乐著作权注册平台登记;此外还可以通过最早发表、创作过程等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人。
二、录音制品的权利内容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作品往往以录音录像制品形式呈现,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许可。
三、关于权利人的救济
1.《著作权法》第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可见,《著作权法》为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规定了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即依据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的,原则上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视频制作中如果使用了音乐作品,如果该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则视频制作人不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需要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作为店铺或活动的背景音乐的,依据具体情形可能侵犯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广播权,需要承担侵权或支付报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