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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律所杨林峰代理投资者诉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9.10 |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令赵薇、龙薇传媒对股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龙薇传媒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公司29.135%股份,交易总价约30.6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其余资金拟通过借款与股票质押融资取得。2017年2月,转让数量由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同年3月,双方解除协议,交易终止。中国证监会〔201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资金准备不足、相关融资尚待审批的情况下收购上市公司并贸然公告,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法院据此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12日,揭露日为2017年2月28日,基准日为2017年3月16日、基准价15.5元。


江石律所代理投资者一方提起诉讼,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组织证据,主张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对应的佣金、印花税,并请求认定收购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祥源文化)于2017年1月12日、2月16日发布的两份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龙薇传媒、赵薇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围绕公告内容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连带责任主体范围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祥源文化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73311.04元(约17.3万元);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薇传媒)、赵薇及祥源文化时任董事长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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