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代理物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结案
超市因所售保健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江石律所代理二审,争议终获妥善解决。
消费者在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下属门店购买某品牌保健食品后,以食品安全为由将超市方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超市方承担责任。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19年10月立案。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品类数以万计,供应商资质与产品标识的审核压力远高于普通商户,一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就可能引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个案的处理方式还会直接影响后续同类纠纷的走向。
江石律所主任杨林峰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围绕三个层面展开工作。一是审查义务的抗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超市方在销售涉案保健食品前,已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方才上架销售,进货渠道合法、证明材料完整,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二是标签标识的抗辩: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依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其标识方法与普通食品本不相同,涉案产品的标识和说明书完全符合该规定;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以经营者明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前提,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的,不应适用价款十倍的赔偿。三是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在阐明上诉主张、评估二审走向的基础上,就本案的最终处理与对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经二审程序,双方就本案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消费者退还涉案产品,超市方退还货款714元并另行支付款项1000元,各方基于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亦作了明确分担。对经营者而言,事实争点明确、成本可控时,以协商方式终结纠纷,同样是维护企业权益的理性选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处理结果予以确认,双方已按约履行完毕。超市方以可控成本一次性了结争议,避免了同类索赔主张被复制放大的风险;消费者的退货与补偿亦即时到位,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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