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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信息

合同纠纷|代理商务服务企业追讨服务欠款,案件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6.09.11 | 来源: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我方当事人为一家商务会展服务企业,长期为某集团体系下多家关联公司提供机票代订、票务垫资等综合商务服务,双方以口头方式建立服务合作关系,未签署正式书面服务合同。合作期间,由对方法企业员工直接发起订票需求,我方当事人完成查票、垫资出票、退改票、统计核算全流程服务,双方依据行程单据、发票进行结算。

合作持续多年后,自某年度起对方出现拖欠票务款项情形,后续双方终止合作。对方名下多家关联主体均存在订票、付款行为,各家主体人员、业务交叉,款项混同,给债权梳理带来较大难度。对方企业抗辩:案涉订票人员不属于本公司员工、对应票款已经全部结清,同时提出原告提交的明细为单方制作、存在虚增票款,另外还主张本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拒绝支付剩余服务欠款。

案件难点集中于:第一,无书面合同,缺少直接约定付款义务、付款周期的书面文件;第二,多家关联公司业务混同,订票人员分属不同主体,主体责任划分复杂;第三,被告否认部分订票人员归属,抗辩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第四,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仍在法定保护期限内。

江石律所接受委托后,代理客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案律师全面整理多年交易记录、银行付款回单、订票明细、历史往来业务凭证,对人员归属、历史付款记录逐一交叉比对,梳理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的三项核心抗辩准备对应反驳意见。

二、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提交已结清全部对应票款的完整凭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双方长期交易周期,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欠付合同款,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分段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我方当事人核心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三、办案要点与律师提示

  1. 商事合作尽量签署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结算周期、付款主体,避免多家关联企业业务混同,造成后续追责困难。

  2. 口头合作模式下,应当完整留存全部交易凭证:服务明细、沟通记录、发票、银行流水、历史结算资料,交易明细尽量要求对方确认,降低举证风险。

  3. 债权到期后要持续留存催告、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据,中断诉讼时效,保障债权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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