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0 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发改民营〔2026〕708 号),共选编 8 件案例。其中两件直接指向中小企业最头疼的"回款难"。
一、"等政府审计"不能无限期地等
在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交易完成已近三年,政府审计仍未完成,付款方以原始票据缺失、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货款。审理法院通过四次发函、现场调查等方式,依法核实认定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认定案涉政府审计与双方诉争事实的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在此情形下仍适用该约定,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指"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遂准许司法审计申请,据此裁判支付货款 2696 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二、"背靠背"付款条件被认定无效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和"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中小企业款项。在分包方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无效,严格规制企业"以大欺小"。该案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条件的规定。
三、对企业主的三点启示
1. 结算条件必须有"期限性"。任何以第三方行为(上游付款、政府审计、整体项目验收)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都不是无限期的挡箭牌。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成就的,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2. 单据不完整不必然败诉。上述案例中,送货单据复印件通过法院函询、现场调查得以核实,并辅以司法审计确定金额。关键在于交易链条的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印证。
3. 诉讼不是唯一解,也不总是最优解。该批 8 件案例还包括"分期还款 + 账户梯度解封"的调解方案(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通过"缓执行 + 预重整 + 府院联动 + 招商引资"实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的执行转重整案(某电器公司案),体现了法院对企业纾困价值的识别。
四、政策承诺同样受保护
同批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项目利润情况,判令政府一方承担 1682 万元损失的一半,即 841 万元。这对与政府平台、园区签过会议纪要、承诺函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参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