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申请执行,法院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中小企业债权人最常撞上的死局。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叠加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在把这条路打通,但打法已经变了。

一、法律支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自 2024 7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2026 年案由新规带来的两个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 号)及配套通知(法〔2025〕227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股东出资纠纷"细化为三个四级子案由:(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同时删除了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的相关第四级子案由。

变化一:定性更清晰。出资加速到期被归入"股东出资纠纷",不再混入侵权类案由,请求权基础的表述必须与案由一致。

变化二:管辖规则随案由改变。出资纠纷原则上按公司诉讼确定管辖,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新规施行后,已有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认为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这提示债权人:起诉前必须先锁定公司住所地,而不是想当然选择股东户籍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证明

实践中,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是最有分量的证据。已公开的裁判案例中,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其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 2042 年、均未实缴,法院认定其不再享有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判令二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尚需留意的未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公司因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依法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需要提示的是,该文本目前仍属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施行,不宜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可作为说理参考。

五、推进顺序建议

起诉公司取得生效判决 → 申请执行并穷尽财产调查 → 取得终本裁定 → 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另案起诉未实缴股东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在诉讼期间转让股权或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