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申请执行,对方却"查无财产"。过去很多债权人到此就停了。但从 2025 年到 2026 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机制明显收紧,这给债权人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

一、政策与规范的窗口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 年以来,多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联合发布通告,在一定期限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同时明确: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履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移送刑事处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积极履约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二、追究拒执罪的两条路径

路径一:法院移送公安。《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时应当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有拒不执行行为,以及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路径二: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意见》明确,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各地通告同时列明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

三、终本不是终点

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仍可推进: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法主张相应责任。

四、给企业主的动作清单

1. 起诉前先做财产排查,同步评估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时机往往决定最终回款率;

2. 执行阶段主动提供银行流水、应收账款(对外债权)、对外股权、车辆不动产等线索,不要完全依赖法院查控系统;

3. 发现转移财产迹象,及时固定证据,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准备刑事自诉材料;

4. 对仍有经营价值的债务人,可评估执行转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的可能性——2026 年首批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中,就有通过"缓执行 + 预重整 + 府院联动 + 招商引资"实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职工稳岗多重效果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