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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侵权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陈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侵权纠纷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25.03.22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陈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告陈某2010年1月创作了《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并于2010年7月5日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备案。原告还通过专业设计刊物和论坛发表了该作品。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稍作修改后,用于某品牌形象的产品包装和经营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此外,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将侵权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已履行)。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原告陈某对其创作的《山羊头图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并修改原告的作品用于商业活动,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合理许可费的倍数确定。本案中,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为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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