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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雷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诉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报销款等,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274,547.1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6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593.1元及2021年4月12日至9日期间的报销款20,986.7元。
二、判决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补偿共计330,000元(税后),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