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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邓某与钟某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5.04.19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了《质押车转押交付确认书》,购买了一辆质押车辆,并支付了购车款87,500元。然而,该车辆在原告使用期间被相关权利人拖走,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转让车辆,因此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原告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涉案车辆,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应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风险。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质押车转押交付确认书》名为转押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并非车辆所有权人,无权转让车辆,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4,375元(扣除15%的车辆使用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未获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出售车辆时已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其权利瑕疵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74,375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质押车转押交付确认书》名为转押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合同,应按买卖合同关系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无权转让车辆,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于法有据。但鉴于原告在购买车辆时明知被告没有所有权,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扣除15%的车辆使用费后,酌情支持74,375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未获支持,因其在购买车辆时明知被告没有所有权,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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