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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期货交易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高某与郑某期货交易纠纷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高某于2022年3月24日在国元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与被告郑某(居间人)在线签署三方协议。原告存入资金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下达交易指令,并怂恿原告高频交易。2022年6月21日,原告将账户交给被告操作,双方口头约定收益三七分成。然而,被告操作期间原告账户亏损严重,最终账户余额仅剩36,665元,原告合计亏损414,102.94元。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诱导其高频交易并代客操作,造成严重亏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期货居间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开户时已知晓被告为居间人,且签署了相关风险告知书,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60,000元。案件受理费7,511.54元,由原告负担2,779.27元,被告负担4,732.27元。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应于七日内支付赔偿款及相应费用。
三、法律依据
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期货居间人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开户时已知晓被告为居间人,且签署了相关风险告知书,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