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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筹备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获赔571,344.83元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公司筹备期用工、未签劳动合同)

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共计 571,344.83 元

案号:(2021)京0105民初84676号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某科技公司正处于筹备阶段,通过猎头渠道联系到李某,邀请其担任销售部负责人。双方口头约定月薪5万元,李某于2020年8月24日正式开始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负责产品外观设计、品牌理念赋予、企业文化关联及基础视觉等品宣工作。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注册成立,但成立后始终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在职期间勤勉尽责,曾长期每天仅休息3、4个小时,但公司仅支付了45000元工资,拖欠了大量薪酬。2021年4月16日,李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筹备期间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何时起算?

代理结果

经本所代理律师梳理证据链、论证筹备期用工法律关系及二倍工资起算时点,判决支持金额共计 571,344.83 元,具体判项如下:

劳动报酬及工资差额(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4月16日):344,080.46 元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4月16日):221,264.37 元

报销款:6,000 元

此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1月4日(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至2021年4月16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社保补缴及经济补偿等潜在权利奠定法律基础。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担一半,全部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维护了劳动者在筹备期用工中的合法权益,亦为同类“先干活、后注册、不签约”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示范。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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