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PRISE LEGAL FAQ
企业经营常见问题
围绕合同、回款、履行和证据整理高频问题。具体处理仍需结合合同文本、履行记录与现有材料判断。
2022年0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2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活动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对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康美药业案——标志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
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五洋债案——彰显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态度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三、飞乐音响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有益经验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
飞乐音响案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恒康医疗案——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
恒康医疗案是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五、东方金钰案——集中体现“追首恶”理念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六、新纶科技案——充分彰显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制度优势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
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七、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2021年11月,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通过“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
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八、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为大量类似纠纷调解提供重要参考
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的民事纠纷中,一半以上为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纠纷。
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大量类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期货行业发展、对居间人执业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均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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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5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上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突出放管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前言
公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甲方提供的合同不让修改,这里的“甲方”一般是指大家通俗理解的合同中付款的一方,也就是客户,在买方市场中,客户通常是占据优势的一方。当然在卖方市场中,卖方往往占据了优势地位,比如你从大型物业公司租办公场所,出租人作为收款方,反而具有优势地位,比如你去银行办理业务,或者购买保险,或者使用某个APP,银行、保险公司或者APP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会拿出一份预先拟制好的合同,让我们签署,这种预先拟制好的合同,你没有办法修改,否则你就无法和他们交易。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一、审视合同风险
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一定不要拿过来就签,尤其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我举例说明,比如付款条款,现在很多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也就是作为中间商,他向供货商付款的条件为客户向他付款。比如违约责任条款,有些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日千分之五,月息就是15%,非常高了;再如管辖条款,约到自己能够影响的仲裁或者法院管辖。作为乙方,我们要认真审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核心利益,哪些风险关系到我们的其他利益。
哪些是核心利益呢,因合同不同内容各异,但核心利益一般是签署合同的目的,比如作为卖方,签署合同是为了销售产品,回款就是核心利益,如果无法回款,核心利益就不能保障。比如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就面临干了活无法拿到回款的风险,这就是核心利益受损,再比如书面约定价格低于成本价,甲方口头承诺这就是个形式,以后会以其他方式加价或弥补,比如约定了完全无法实现的交易条件,口头承诺不会这么操作,类似的约定就很可能损害你的核心利益,赔本赚吆喝。管辖条款有时也可能构成核心利益条款,虽说我们的司法水平越来越高,但不排除有徇私枉法裁判行为,一旦发生争议,约定对方能够影响到的仲裁管辖、法院管辖等,也可能导致我们虽然有理但输了官司。
如果存在事关核心利益的条款,我们就要慎重签约,如果经过评估,核心利益严重受损,且无法避免,或者受损概率比较大,建议不要签约。试想一下,虽然貌似我们失去一个机会,但如果签约后,我们干了活,甲方不付款,不付款还有正当理由,我们打官司也不好赢,即使最终赢了,花费的时间、精力也非常大,相比我们付出的劳动以及利息等损失,得不偿失,结算一下是亏损的,还放弃了其他机会,这种情况下,不签约总比签约好吧。
涉及非核心利益条款,如果甲方提供的合同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我们要标注风险,要做好利益权衡,在合同履行中加倍小心,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合同中对乙方违约责任约定较高,但没有约定甲方迟延付款违约责任,这种条款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不能违约,另一方面要保留向甲方催款的证据,适用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或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双方约定了交付产品质量的高标准以及较高的违约责任,我们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
有时候通知条款也很重要,比如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场所为通知地址,或者原来的地址你搬家了,这时候甲方向合同地址发送通知视为送达,你明明没有收到,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如果发生地址变化,你就需要及时通知,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保存合同履行证据
要切实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做好双方合同履行的证据保存,尤其是重要节点的证据保存,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发货单、收货单,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签证,督促对方结算、付款的通知等。
三、尽量更改合同
合同履行中,尝试与甲方或其工作人员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合同。
有的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可能的原因是集团或总部的法务合规要求,但是甲方自身还有一定的合同自由度,可以在主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那么乙方就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
补充协议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甲方的工作人员从事职权范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与甲方工作人员达成的协议对甲方是有约束力的。此外包括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微信等方式,也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不是只有合同书或协议书里面的内容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其他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被法律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其他书面一致意见,这个一致意见如果与此前合同约定有矛盾的,很可能会被法律认为是事后对此前合同条款的变更。虽然这些文书没有甲方盖章,但甲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一定程度上能代表甲方。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微信沟通、会议纪要中把一些对自己有利的、风险防控的约定、意见加进去。
例如: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需求的变化,导致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选取、施工工期等都随之发生改变。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就起到很大的作用,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电子邮件或者会议纪要中,对主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进行重新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四、学会转嫁风险
充分利用自己的单据、产品说明等把相关风险转移出去,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的合同把相关风险转嫁出去。
我们可以通过交付《使用手册》、《产品说明书》、产品标注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客户,比如产品包装箱上备注:易碎、易燃,产品说明书提醒:若未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造成产品损坏的,供货方不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我方提供的文书、单据,比如收货单、验收单或者材料清单确认书中增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表述或风险防控声明,再让甲方盖章或甲方工作人员签署这些文书、单据,这个做法在实务中,比让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容易得多。
例如:在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价格发生变化,或者甲方的要求发生变化,那么乙方在出具新的供货单或者验收单时,就可以在供货单或验收单等文件加入新的协议条款,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意见,从而起到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作用。
我们也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署背靠背条款,将价款支付的风险转移出去。
五、格式条款的处理
格式条款情形下,保留“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的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适用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
如果甲方提供了合同文本,且不接受条款修改,当这个合同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时,就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格式合同或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有许多的限制,比如不得排除一方的主要权利,不得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主要权利等,否则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保留甲方表达不允许修改的证据,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为主张“格式条款”提供证据基础。
例如,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好的,甲方不允许随意修改合同的。无论是车辆投保合同还是医疗保险合同,都会有一些格式条款来免除或减轻甲方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所谓的免责条款),限制乙方的主要权利等,保险公司往往会将这些条款加黑加粗,来辩解已对该部分条款提示给我们,我们应该知晓,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增加我们的风险。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保险公司并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告知,特别是现在多数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我们更不会自己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存在或知晓其真实意思。所以,此时就需要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留好“甲方不允许修改合同”以及未告知相关格式条款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更好的维权。
六、总结
对甲方提供合同,不让修改的,我们要认真审阅,不要着急签署。要识别其中的风险,事关核心利益的,慎重签约,无关核心利益的,我们要重点标注。在合同履行中保存关键节点证据,利用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尝试变更合同,利用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转移风险,利用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转移风险。此外还要掌握利用格式条款法律规范保护自己。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2022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一年以来,收案6275件,其中行政案件411件,民事案件4476件。北京金融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对其中案例6进行解读:
案例6: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案——中国民生银行与陈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民生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其他委托人共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期限一年,是自益信托。民生银行与陈某及黄某(陈某配偶)签署《差额付款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日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民生银行信托资金及预期年化信托收益时,陈某及黄某有差额补足义务。当该信托计划跌破平仓线后民生银行与陈某协商一致暂缓强制平仓,双方签署《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黄某未签字。后该信托计划清算,产生巨额亏损。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黄某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差额付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与黄某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应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约定承担差额付款义务,但信托计划实际上并未在跌破清仓线后进行强行平仓至资产全部变现,而黄某并未就《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故黄某不应就《差额付款合同》到期之后因未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故判决陈某在全部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黄某在差额补足款1500万元的范围内,与陈某共同向民生银行承担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裁判规则: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上,如果信托计划中约定了强行平仓线,在达到强行平仓要求时,如果未就暂缓强行平仓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同意,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因未能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案判决依据法律、合同和具体案情,公平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有效维护公平可预期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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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4月0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包括《信访条例》在内的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在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了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规定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规定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2、2022年04月08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中国证监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21年证监会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取得重大突破,出台规章制度14件,规范性文件36件;全年核准或同意注册IPO企业484家,合计融资5926.17亿元,546家企业完成再融资,融资9602.73亿元,28家企业完成境外发行,合计融资1218.03亿港元;办理案件609起,作出处罚决定371项,罚没款金额45.53亿元,市场禁入95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和通报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7起;推动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推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落地。
前言
选择对的、合适的合同主体,能够避免大部分法律风险,也有助于实现合同目的。选择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即使合同制定得再完美,也实现不了合同目的,轻则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重则血本无归。什么是错的、不合适的合同主体呢?比如合同主体是个骗子,合同主体不存在,或者不讲诚信,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因此在签署合同前,要对合同主体资信进行调查,选对人,就成功了一半,选错人,满盘皆输。
我们以前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客户,同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合同,对方承诺签署合同后给项目,前提是要支付100万的保证金。这个企业承诺自己在雄安新区有大量的项目。客户虽然对合同条款作了审查,但没有认真调查骗子的背景,后来发现对方是个骗子,专门骗取保证金的。事后复盘来看,从骗子的公司公示信息可以看出几个瑕疵,一是社保人数为0,二是曾有失信人记录。
一、审查合同主体真实性
那么合同签署前,如何审查主体资信问题呢,主要从两方面去审查:
一是真实性审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登记。由于封建官本位传统思想遗存,有些人比较相信一些神秘的东西,比如这是领导的公司,不方便细说,这个组织来头很大,虽然没有注册,但实力没有问题。再加上很多创业者为了规避风险,把名字登记在亲戚或员工名下,因为他有这样的行为,也就更容易相信这样的说法。但这样莫须有的说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法律是讲证据的,是讲公示信息的,一个组织没有依法成立,就视为不存在,你和这样的组织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是无法维权的。这点大家要注意,和登记在不是实际股东名下的公司打交道也要注意,他为什么这么做,是不是里面存在什么风险?所以首先要看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企业可以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医院等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社会组织可以查阅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如果在这三个系统都无法查询到合同主体,除机关等特别法人外,这个合同主体很可能是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要看下主体登记负责人、股东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登记负责人、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们要提高注意,通过各种渠道问下原因,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大部分情况下,股东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由于公司存在无法偿还的债务风险,实际股东为了不给自己增加不利影响,用别人的名义公示出去。
再者我们看下合同主体的登记状态,是否已经注销或是吊销。吊销或注销状态的企业也会出现在公示系统里,注销相当于企业不存在了,吊销企业也是不应当营业的。
再者我们要看下与我们签署合同的对象,是不是项目部等内部机构,这些内部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各类合同,签署的合同对公司也不一定有约束力。如果是授权代表人签署,要查阅一下授权代表人是否具有相应授权文书。
在夫妻为主体的合同中,如民间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要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合同主体。
二、审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通过合同主体真实性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真实存在后,我们还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通俗来说就是看实力和诚信,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合同的交易目的就没法实现。比如说对于乙方,如果没有交付实力,或者交付货物、服务质量不行,对于甲方来说,没有支付实力。同时履约能力差,导致后续即使打官司胜诉了,对方也无法顺利执行,所以履约能力非常重要。我们对履约能力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查阅对方被执行信息,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查询法院的执行信息,如果该人曾经被执行过,那么说明这人有不履约的记录。当然我们要以辩证发展观点看待别人,可能人家有一次不良记录后就特别注意不履约的问题,当然也可能有不履约的习惯。如果该人目前登记在失信人名单里,我们就要高度重视了,发生这种情况,要么是该人诚信度很差,要么是偿还债务能力很差。对于失信人,我们还是要慎重交易。
二是查阅对方的社保信息,如果该公司社保缴纳人数为0,那么这家公司可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或者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对社保人数为0的公司我们也要慎重交易。
三是查阅对方的涉诉信息,如果对方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较多,大概率反映对方存在资金问题或者诚信度有问题。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人家是以原告参加诉讼的。有些银行在批贷的时候,非常机械,只要有涉诉信息,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律不准许,这是非常错误的。
四是看现场,我们要到项目所在实地查看,要去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看这个项目是否真的存在,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经营的迹象,或者连公司注册地都是假的,就要慎重交易。我们有一个案子,执行的时候,我们按照公司注册地实地考察,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地址,只有楼层是准确的,门牌号是伪造的,最终该公司确实没有执行,和这样的公司打交道是要小心的。
有些人编造自己的身份,宣称自己是领导,在这个局那个局任职,就是暗示大家自己有关系,有权力。当然和这样的人交易是违反纪律的,如果非得和这样的人交易,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核实一下他的身份。是不是确实和他宣称的一样。
五是要核查相应资质、证书。比如招标建筑工程总包,对方需要建筑工程总包资质,采购机电设备,对方需要相应机电设备检测报告,采购食品药品,对方需要相应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资质一般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比如住建部查询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药监局查询药品相关资质,金监局查询金融相关资质等。购买房屋或拿房屋担保的,对方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以前我们有个案子,对方说拿一块地出来合作,但又不拿土地产权证书,客户呢既担心受骗,又担心错失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律师去登记中心调取了土地信息,证明对方并不是产权人,心里就有底了,这就是花小钱办大事,要不被骗的话,金额很大。
三、总结
我们复盘一下本讲内容,合同主体至关重要,选对主体,成功一半,选错主体,满盘皆输。所以在签署合同前要对主体进行资信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真实性审查主要看对方是否真实,履约能力审查主要看对方的诚信和实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审查途径和方法。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稳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小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获得国家政策的特殊支持,对于实现实质公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以来,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特别支持措施有: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开具专用发票情况下,无须缴纳增值税。
2、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按照2.5%比例缴纳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照5%比例缴纳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说以上“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4、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5、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微企业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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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包括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等。
创新无疑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处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驱动是发展形势所迫,是世界大势所趋,是国家命运所系,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创新,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03月20日公布。
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05月01日施行,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共33条,从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方面对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请求程序、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等。
焦先生为某知名外资公司高级职员,公司单方面向焦先生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调换工作城市、下调岗位及薪资,焦先生不同意,公司以北京运营中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为由单方面解除与焦先生的劳动关系,焦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中包含的大量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工资,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们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但不认为限制性股票属于工资,裁决赔偿金额20多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限制性股票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判决公司赔偿70多万元。
律师点评
杨律师在本案中代理焦先生,在主张公司将北京运营中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主张股权激励薪酬是劳动者向公司提供劳动的报酬,属于工资。杨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的法律法规、研究证据以及对立法精神的解读,观点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件对限制性股票性质的认定在国内属于比较领先和准确的,本案很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是公司经营中法律风险多发领域。《劳动合同法》有很多强制性规范,旨在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认真遵守《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各环节依法办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切实防范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员工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要勇于维权,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促进社会风气和劳动秩序地健康发展。
合同管理就是管理合同的一系列制度。合同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载体,贯穿公司经营始终。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什么是合同,合同概括来讲就是协议,这个协议约定我们需要付出什么,我们能够得到什么,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怎么办。具体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从横向上来讲,公司经营伊始股东合作,我们要签署股权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就有这部分内容,约定股东间权利义务;我们招聘员工,要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和员工之间权利义务;我们出售产品,要签署购销合同,购进原材料,销售产品,约定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法律为了更好地指导人们订立合同,依据合同的特点制定了各类典型合同具体规范,比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等,这里我们就不详述了。
从纵的方面来看,我们把合同阶段分为签署前,签署时,履行中以及履行后。签署前主要是审查对方主体的资信,签署时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文本,对我们来讲有哪些风险点,履行中我们要保留主要节点证据,发生争议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后我们要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和分析。这些都属于合同管理的内容。
下面这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个例子,有不少当事人不签合同,有时候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甲方不愿意配合签署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有一个客户,他承揽了寺庙的一个装修业务,寺庙的方丈说我们从来不签合同的,最终合同也没有签成。活干完了以后,寺庙欠款,这个客户向法院起诉要求寺庙支付欠款,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首先主体不好确定,寺庙说我当初不是针对的你,也就是不是把活包给你了,是包给别人了,他会做这样的否认。其次对方也会部分否认,说是有这回事,但是你说的这个金额不对。这时候你就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把装修业务包给你,实际结算金额是这么多,这个是比较难的。所以不签合同对乙方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甲方执意不签合同,作为乙方要么不合作,要么更加注意留存合同洽商以及履行相应的证据。
第二个例子,签署合同前,还要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现在各种骗子非常多,防不胜防。有些时候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方式引荐过来的,为什么朋友引荐来骗子呢,有些是朋友也蒙在谷里,也被骗了,有些呢,可能在其中有利益,所以说不要一看说是朋友介绍的,就不调查对方的资信了。有个客户,同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合同,对方承诺签署合同后给项目,前提是要支付100万的保证金。这个企业承诺自己在雄安新区有大量的项目。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这个客户就没有认真调查骗子的背景,只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审查。果不其然,100万打过去以后,发现对方是骗子,但为时已晚,这时候再报警、再打官司,一来于事无补,骗子早把钱转移了,二来花费时间精力,三来影响自己的现金流,非常被动。
第三个例子,一个客户承包了一个建筑项目,项目金额几千万元,当时双方使用的示范文本,很多示范文本没有及时更新,并且示范文本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不是特别符合,像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七八十页,合同一超过一二十页,很少有人去认真看的,法务可能都没有逐条去看,老板更不会看了。这样的合同针对性是比较差的。在这个案例里,鉴于合同项目金额比较大,双方作了补充约定,补充约定条款不多,看起来比较方便,但是鉴于主合同条款太多,补充约定和主合同衔接不够好,也就是说主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补充约定里也没有说清楚,比如说停工损失的计算、结算支付条款,语焉不详,没有说清楚,这就为将来客户维权埋下了隐患。其次这个客户也是与人为善的,奉行的是万不得已,不起诉别人的思想。对关键节点留痕认识也不深刻,因为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乙方停工了,但停工长达四五年的时间,没有起诉,为啥没有起诉呢,主要是老板奉行万不得已不起诉别人的思想,还有甲方老是说钱马上就到位了,再等等。这一等就是四五年,现在咱们说起来觉得很奇怪,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司空见惯,在买方市场中,价款一欠就是好几年,甚至十几年,乙方都不去起诉的。因为建设工程不是其他合同啊,几十亩的现场总得有人看管吧,如果甲方那天说有钱了,你得及时开工吧,这个项目政府还是要检查吧,所以乙方在现场留了一些必要的人员。这些人员、设备以及机械几年下来损失几百万,但是法院以乙方未防止损失扩大为由没有支持其全部损失。这一下损失多少钱,损失几百万啊。
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要有契约意识,要签合同,合同签署前要审核对方资信,合同签署中要审查合同文本,合同履行中要对关键节点留痕,比如我供货了,供了啥货,得有送货单吧,建设工程甲方要求我变更,有增项,得有签证吧,我通知对方付款,得有通知记录吧。这些关键节点要保留证据。其次发生争议要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对方违约了,我们一起协商,出具一个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如果谈不出结果,我们发个律师函,或者正式通知一下,如果拖了一两年,还是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及时起诉,我们要改变一种观念,诉讼就是伤和气,只要到了法庭上,我们事实求实说问题,不虚假陈述,不作伪证,这不是伤和气,这是文明和进步啊,相反相互猜测别人在想什么,什么事情说一半藏一半,最后可能既伤和气又伤财。
这些东西就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大家看合同管理重要吗?是不是非常重要,因为合同是我们公司经营的记录,更是公司经营的保证,他明确了我们需要付出什么,我们能得到什么,如果一方违约我们能怎么办?合同管理就是从合同协商到签署、到履行、再到归档分析一系列的流程制度,通过这套制度,我们可以达到三方面的目的,一是预防控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控制必要风险,什么叫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就是我们客观上可以不冒的风险,比如说通过调查,发现交易对手是个骗子,或者是个老赖,我们就不要和对方做生意,不要签合同了,不必要的风险就避免了。此外还可以控制必要的风险,什么是必要的风险呢,就是我们不得不冒的风险,比如说我们想和甲方做生意,但甲方说这个合同条款,不能修改,我们要做生意,就得和对方签合同,这个风险就得冒,是必要的风险,但是虽然要冒,我们还是有主动性的,比如说里面的风险在哪?有多大,如果发生了我们怎么办?我们采取什么措施能够尽量减少风险。这些我们要掌握。合同管理第二个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降本增效是任何公司竞争的法宝,公司都在讲流程化控制,怎么设置流程,流程要以合同为中心进行设置,作了很多事情,一个合同没有签,是不是图劳而无功啊,当然我们可以说志在长远,这是另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签了合同,公司才能存活吧。以合同来设置流程,比如说业务员谈合同,怎么谈,如何考核,交付部门履行合同,怎么交付,如何考核,后勤部门管理合同,如何审核分析,如何考核。这样一捋,通过合同就把全业务流程控制了,以合同为中心建立流程化管理,事半功倍。合同管理第三个作用是提高决策质量,通过销售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的市场在哪,客户在哪,优点在哪,弱点在哪,通过采购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是否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劳动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我们的人效如何,潜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等等,可以看到,对合同分析完全可以提高决策质量。
最后总结一下本文内容:合同是决定我们能获得什么,我们需要付出什么的协议,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载体,是公司经营的保证。合同的签署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融资、用工、采购、销售、合作等等。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非常重要,它能够起到预防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能、提高公司决策质量的作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签署前的主体资信调查、合同签署中的合同文本考量、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证据留存、争议解决方案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归档分析。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目前在视频制作(包括短视频、长视频)、背景音乐(店铺、活动)普遍存在传播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现象,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权利人能够如何救济,研究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音乐作品的权利内容
音乐作品无疑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它作为著作权一种,其权利内容与一般著作权内容相同,即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如何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呢?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版权登记,我国音乐作品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ORP数字音乐著作权注册平台登记;此外还可以通过最早发表、创作过程等证明自身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人。
二、录音制品的权利内容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作品往往以录音录像制品形式呈现,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许可。
三、关于权利人的救济
1.《著作权法》第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可见,《著作权法》为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规定了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即依据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的,原则上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视频制作中如果使用了音乐作品,如果该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则视频制作人不构成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需要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者音乐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作为店铺或活动的背景音乐的,依据具体情形可能侵犯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广播权,需要承担侵权或支付报酬的责任。
前言
公司的经营实质上就是合同的经营,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是说双方签署的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不是这样的,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约定都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有些条款,虽然也是双方签署,但是是无效条款,关于无效条款,如果遵守无效条款对我们不利,我们可以不遵守。如果履行无效条款对我们有利,我们就要有对方可能不履行的预期,不能认为合同既然约定了,就万事大吉,对于无效条款,即使对方不遵守,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一、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哪些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呢?分析合同无效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我们先看第一点,合同有效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可能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比如有一个公司,是做网游的,一名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大额充值,他的监护人就可以以该行为与他的年龄不符认为其无效,要求公司退还充值金额。
我们交易中不可能凡事都要求公司盖章,有时需要代理人代理公司签字,尤其是签署一些不那么重要的材料,比如变更签证、送货单等等。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是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原则上这个合同对我们和对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事后公司对此予以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与代理人签署合同,需要代理人提供相应的代理手续,明确其代理权限。
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一般只要不是法律明确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原则上都是有效的,哪些是法律限制权利的,常见的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否则担保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我们向银行借了100万,张三公司为我们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在签署担保协议的时候没有审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这个担保合同即使加盖了公司公章也是无效的。这点大家需要注意。
再看第二点,合同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能无效。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这里需要双方通谋,比如我们和对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同价款是300万,为了避税,备案合同价款是200万,那么这份200万合同就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无效的。还比如我们签署投资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约定每年支付固定利息,这就属于名股实债,投资是假,借贷是真,双方并不成立投资关系,是借贷关系。还有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不是无效,是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你在一定期限内不撤销,就丧失了撤销权。比如一方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签署的合同。
最后我们来看,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务理解掌握起来也比较吃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包括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如何掌握呢?首先有些合同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比如:租赁合同里,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规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合同无效。未取得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其次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一些条款无效,比如投资理财产品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基于婚外情的赠与合同无效。买受人一方是城市居民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再者剥夺一方基本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条款无效,双方约定不得起诉的条款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法律规定很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了这些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效力,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致使共有房地产无法转让,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还比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无效,怎么办呢?首先合同无效的,我们可以不予履行,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如果法院确认无效,双方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
首先是返还财产,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返还房屋,如果无法返还财产,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在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要依据过错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双方各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益。比如我处理过一起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因为宅基地涉及拆迁,出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其目的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获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合理分配双方利益,不能将拆迁利息都给了出卖人,否则等于鼓励不诚信行为获益了,最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拆迁利益买受人享有三分之二,出卖人享有三分之一。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双方还是履行了,比如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
以上就是本讲的内容,本讲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合同签署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授权,合同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后,我们可以确认无效,返还原状,当然也可以继续履行。
撰稿人:江石律所杨林峰律师
2022年0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公布,2022年03月20日施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人民法院贯彻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外,还规定了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各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中“商业道德”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认定的考量因素;明确细化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认定;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企业名称”、“使用”的认定;明确细化了“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明确细化了“虚假宣传”的认定和举证责任;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明确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明确了“赔偿金额”的认定、“管辖法院”、“侵权竞合”、“涉外管辖”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维护公平、透明、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以前以及现在,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排除限制竞争、烧钱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出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配套细则不完善,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法律规定的有些概念和原则理解上存在差异,执行中标准不一。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见怪不怪,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统一裁判规则,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有着积极意义,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也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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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法律291件。
截至2022年0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1件,其中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律49件,民商法23件,行政法97件,经济法81件,社会法27件,刑法2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2、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释2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报告指出目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到:2021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已起诉16693人,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
报告亮点: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019年全国两会上承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本次报告对此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
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尊重、支持律师履职,从严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1770件。全面试点律师互联网阅卷。邀请律师参与公开听证、信访化解。规范检律交往、共同倡议检律良性互动,“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报告指出检察工作存在的差距: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走深做实,检察理念需持续更新;二是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够;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法律监督仍有缺位、不足;四是基层基础工作仍是突出短板,一些检察政策、工作部署未能落地;五是全面从严治检存在薄弱环节。
问题涉及金额、时效、保全或执行安排时,建议携带合同、对账、付款与催收记录,交由律师一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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